从夏朝开始,我国由原始社会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建立起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商和西周相继而起,都是奴隶制的统一王朝。这个时期,国家机构由产生到逐步完备,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军队也不断增强,国家法规也就随之形成和发展。在夏、商、周奴隶社会里,刑、辟、法是同一个含义,包括刑法与国防法在内。国防法也是刑法渊源之一。
夏、商、周时期国防立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治阶级(奴隶主)意志往往通过武装行动表现出来,军事行动高于一切,国防法即为国家普通法的重要内容。如对异族的征服占领、反侵犯的战争以及处置被征服的战俘等,都是国家大事。《尚书·尧典》记载:“窜三苗于三危”、“分北三苗”。又讲:“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即令皋陶作执法官,防御、处理外族入侵事务。所以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二是军事行动(即用兵)也是最大的刑罚,或者说是刑罚的极端手段。《历代刑法志》称:“故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这就是说“甲兵”乃是最高的刑罚,它与一般刑罚的区别仅在于执行的场所不同罢了。三是国防法、军法、刑法混而相间,互相通用。刑法可用于民,也可施于军;国防法与军法适用于军队,也可约束其他人。国防法、军事法、刑事法三法融为一体,都是国家法律。《尚书·甘誓》:“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还有“不用军命”、“会盟后期”、“不从誓言”等,都属于国防法中的罪名,但又都可用于民众,作为一般国法适用。总之国防法内容较为突出,但只作为法的一个内容,并不单独立法。(www.daowen.com)
夏、商、周时期奴隶制国防法有三个特点:一是它具有一般法的通用性。它没有表现为国防法的独立“人格”,而是刑或法的一个内容,可以治军,也可以治民,与普通法没有界限与分别。二是它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这一时期国防法与其他法不分开,它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有称“谟”,如《大禹谟》;有称“誓”,如《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等;有称“诰”,如《召诰》、《酒诰》、《大诰》等。此外,还有“命”、“训”等等。形式的多样化,反映了统治阶级立法的随意性及最高立法者独裁与专断的权威。三是它具有一种“深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性。这时期的国防法与其他法一样,并不公开,保持着上古立法的神秘莫测之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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