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的产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阶级的出现和私有制的确立是国防法规产生的基本原因。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三次大分工的出现,财产日趋私有化,出现了剥削现象,贫富差别进一步扩大,阶级、阶级矛盾与冲突日趋明显,私有制的最后确立,导致氏族社会彻底瓦解。这一变化,引起了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私有制代替了公有制,社会分裂为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立阶级,奴隶社会代替了氏族社会。对立的两大阶级,在根本利益上有着尖锐的利害冲突,剥削、奴役、压迫必然引起反抗与斗争。解决这种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与冲突,再靠以往的社会规则(传统习惯)已经是无能为力了。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缓解阶级矛盾的机器——国家——出现了;一种调整人们社会关系新规则——法——产生了。奴隶主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防止外来侵犯,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需要军队这个特殊的强制机关作工具,并以国家名义发号施令,强迫人们遵从。国防法规为适应阶级斗争形势和统治阶级需要,率先由原始社会的防务规定演变为法。
二是以法规范和发挥军队职能作用是国防法规产生的直接原因。有武装部队就必须有纪律、规则来约束。如果说原始的武装力量是靠军事传统习惯、纪律等约束的话,那么在原始社会解体后产生的国家军队则必然要靠国防法律、法规加以约束、调整与治理。因为军队是个特殊的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武装集团,它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和宗旨。军队没有国防和军事法规来约束,不但不能使军队整齐、协调地组织起来,而且也不能完成国家赋予的历史任务。(www.daowen.com)
军队内外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国家存在与发展的保证。军国大事向来为统治阶级所重视。在原始社会崩溃与奴隶制国家出现的过渡时期里,军队就已经显示了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当时军事活动成了社会生活、国家事务的重要内容。军队是社会这个舞台的主角;战争、讨伐是这个舞台上的重头戏。镇压反抗、维护统治、巩固政权是军队对内职能;兴兵征讨、武装复仇等是军队的对外职能。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军队这两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正因为如此,军队才成了国家机器中重要组成部分,政权的柱石。国防事业与军队建设为国防法规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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