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形态。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里,人类经历了原始群、氏族公社(母权制与父权制)等阶段。在氏族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维持简单的生活需要,不得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和睦相处,过着原始的共产主义生活。那时期没有私有财产,没有阶级和剥削,因而也没有国家,更没有法规制度,人际关系靠传统习惯来调整。这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惯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在氏族社会中,也常常发生战争,其规模也相当大,如中国传说中的炎帝在黄帝的支援下战败蚩尤并擒而杀之,后又被黄帝战败,几次大战打得天昏地暗,血流漂杵。因此,各部落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御外来侵犯,捍卫已夺取的范围、领土,适时组织武装力量进行有效的防卫,并制定一些原始的简单的防务规定,利用这些防务规定、行为准则来约束“军队”,形成军纪、军规,调整各部落之间的内外关系。这些防务规定是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习俗演化,是神圣的全民意志。它不但可以约束部队,使其纪律严明,而且可以处置违反纪律的成员,有些处置也相当严厉,如驱逐出部落(等于死刑)。
国防法规是法的先行者,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人类社会的初始时期没有法与国防法规。但在法的出现过程中,国防法规却是捷足先登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古兵刑不分。原始社会的“刑”(不是阶级社会违法犯罪所处的刑),多是习惯形成,许多违反军纪、军规的制裁手段与刑杀手段是一样的。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统治者利用手中政权把有利于己的习惯加以确认,使它具有国家意志性,于是产生了法。而这些“法”中绝大多数是军事刑律内容。当时统治者把军事看成国家两件大事之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后来许多法官也由军官演变而成,如司寇。所以,学者一向认为兵刑不分。二是原始习惯中大量防务规定内容被提升为法。在习惯演变为法的过程中,许多内容是防务规定习惯,它们一旦成为法,则既可用军,又可用于民。而且具有一种必须遵从的强制性。三是军事中的处罚规定转变为军事刑律,并且成了国家刑法主要内容。在古代,法首先表现为犯罪处刑。在中国,法的发展基本是从刑到法的过程。所以,军事刑罚首先进入法的领域。因此有“刑起于兵”、“兵刑不分”之说。由此可见,国防法规是法产生的先行者。(www.daowen.com)
国防法规与一切法的历史命运一样,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是从来就有和永远存在的,最终也将走向消亡。待社会进入到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无阶级无国家社会时,它的职能也就自行消失。所以说国防法规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也有一个走向消亡的历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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