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迫恋爱:刘娟娟父母在村外寻找女儿,赠与的项链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

被迫恋爱:刘娟娟父母在村外寻找女儿,赠与的项链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个小时后,久等女儿不归的刘娟娟父母赶到村外来寻找。因此本案中,由于刘娟娟与张文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虽然是张家悔婚,但是彩礼还是应当返还的。可是项链就不一样,张文成明确说这是给刘娟娟的生日礼物,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本案中,项链是张文成作为生日礼物赠给刘娟娟的,没有明确的以结婚为条件的意思表示,同时按照张家的经济条件,也不能视为是大额赠与,故原则上不应予以返还。

被迫恋爱:刘娟娟父母在村外寻找女儿,赠与的项链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

关键词 彩礼的返还 强奸罪的构成

2009年8月25日晚10点,在北方的小山村里,村民们都早已进入了梦乡。乡间小路上一辆农用车的发动机声划破了夜空的宁静,伴随着的还有一群年轻人欢快的笑声。车上坐的是刘娟娟和她的几个同学。

刘娟娟这些天特别高兴,还有三个月她就要结婚了,同学里她算是嫁得晚的了,大家都说她是太漂亮了,所以太挑剔了,刘娟娟却不觉得,这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女人这一辈子啊,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好男人啊!

挑来选去,娟娟在众多的追求者中挑中了张文成。张文成是大学生,不但一表人才,家里经济条件也好。最难得的是他对刘娟娟的心思,刚谈恋爱时刘娟娟过生日,张文成出手就给买了一条一万多块的钻石项链。上个月订婚,张家更是一下子给了10万块彩礼钱,这在农村可不是小数目。看到娟娟幸福的样子,同学们又是羡慕又是嫉妒,聚会上狠狠地灌了娟娟几杯酒,这一下子就喝到了9点多。

喝完酒,同学的老公用农用车挨家送大家回家,到了娟娟家的村口,同学要送进去,娟娟不让:“你们走吧,车上还有好几个同学呢!就这两步啦!几分钟就到了!”看到娟娟坚持,同学们闹闹哄哄道别走了。

送走了同学,娟娟一个人往村里走。夜风带来阵阵清凉,月光之下一切都显得宁静安详,刘娟娟觉得眼前的一切都那么美好。走着走着,刘娟娟突然觉得身后好像有什么声音,她一惊,刚要扭头,突然眼前一黑,被人用什么东西一下子蒙住了头,紧接着头上被什么东西猛击了一下,一下子晕了过去。

迷迷糊糊中刘娟娟觉得有人把自己拖到了村边的玉米地里,开始撕扯自己的衣服,她一激灵,猛地清醒过来,拼命地反抗挣扎。她的指甲深深地抠进了对方的胸膛,狠狠地挠了下去。对方疼得一哼,抓着刘娟娟的手松了,刘娟娟趁机去扯套在自己头上的东西,没想到对方猛地在她头上又是一下子,刘娟娟一阵剧痛,失去了知觉。

三个小时后,久等女儿不归的刘娟娟父母赶到村外来寻找。在村外的玉米地里他们发现了昏迷不醒、衣衫不整的刘娟娟。

刘娟娟被强奸了,该怎么办?报警抓歹徒绳之以法?这么个小地方丢只鸡乡亲们都讲究半年,这件事传出去,刘娟娟以后还怎么做人?而且这眼看婚期就要到了!父母苦苦劝说刘娟娟一定要把这件事瞒下。可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还是传到了张文成父母的耳朵里,他们带着张文成找到了刘娟娟家。

看到未婚夫,娟娟忍不住泪如雨下,她扑过去,试图投入张文成的怀里,可没想到,张文成却一把把她推开了。刘娟娟一下子愣住了。

坐下之后张文成的父母开门见山地提出要求退婚:“真人面前不说假话,我们家文成这么好的小伙子,可是要找清清白白的好姑娘的!”一听张家这么说,刘家也急了:“什么意思?你们把话说清楚?”

张家说:“说清楚?本来我们是想大家留点脸面的,不过既然你们这么说,咱们就说清楚!这上个星期你们家姑娘出了什么事?这是不是我们不提,你们就打算把女儿当作黄花大姑娘嫁过来啊!你们也够损的啊!还想给我们家文成陪送一顶绿帽子啊!”刘家又急又怒:“这姑娘出事是被坏人害的,这也不是谁愿意的!这天灾人祸的,摊上了有什么办法?既然过了礼,这人就是你们家的媳妇,想退婚没有那么容易!”

两家人吵得不可开交,刘娟娟坐在一旁泪如雨下。未来公婆的话,一字一句都像刀子一样扎在她的心上。刘娟娟抬头看着张文成,她用目光哀求这个曾经口口声声说爱自己一辈子的男人救救自己,可是张文成坐在那里铁青着脸一言不发。张文成的冷漠,让刘娟娟的心沉到了底,她站起来,擦干了眼泪,对父母说:“爸妈,这个婚咱们不结了!这样狠心的婆家嫁过去也没有什么好!”

听到刘娟娟这么说,张文成的父母冷笑了一下:“还是孩子知道进退!那咱们别的话也不用说了,彩礼钱10万元,退回来吧!”刘娟娟抿着嘴:“好,退给你们!”就在此时,张文成突然说话了:“还有过生日我给你的钻石项链!”这是进屋以来,张文成第一次开口,没想到说出来的居然是这样一句话。

刘娟娟怒极反笑,她冷笑道:“项链不能退,这是生日礼物,你送给我了就是我的了!”张文成不甘心:“这不是为了结婚,要不我干吗送你钻石项链啊,一万多呢!婚不结了,项链你得还给我!”刘娟娟说:“现在是你悔婚,不是我悔婚,按说彩礼钱也不该退!项链我是不会带了,但也不会还给你!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两家人僵在当场,刘娟娟更是强忍热泪。那么到底这彩礼钱和项链该不该退呢?我们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点链接:彩礼的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21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本案中,由于刘娟娟与张文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虽然是张家悔婚,但是彩礼还是应当返还的。可是项链就不一样,张文成明确说这是给刘娟娟的生日礼物,这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应当返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比如赠与金额、赠与时是否明确表示以结婚为条件等。本案中,项链是张文成作为生日礼物赠给刘娟娟的,没有明确的以结婚为条件的意思表示,同时按照张家的经济条件,也不能视为是大额赠与,故原则上不应予以返还。由于心虚,张家最后只是拿走了彩礼钱,没有坚持要项链。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约取消了,刘娟娟整个人彻底被击垮了!她连着好几个月坐在那里,不说也不动,直到一天晚上,她背着父母悄悄地来到了河边。站在桥上,刘娟娟挥手把那条项链扔到了河里,紧接着一纵身,跳了进去。眼看刘娟娟瘦弱的身影就要被河水吞噬,一个人突然从后面跑了上来,奋不顾身地跟着跳了进去,奋力地向刘娟娟游去,抓住了刘娟娟,把她托上了岸。

“娟娟!你怎么这么傻啊!你可不能死啊!”

刘娟娟睁开眼一看,救自己的是同村的原小侠。原小侠是刘娟娟高中同学,为人正直热情,可是父母双亡,家境贫寒。二年前原小侠曾追求过刘娟娟,但是张文成出现后,原小侠就悄悄退出了。这次娟娟出事,张文成退婚,原小侠一直非常担心,没事就在刘娟娟家附近转悠。这一天正好看见刘娟娟神情恍惚地往河边走,原小侠赶紧跟了过去,这才救起了跳河自尽的刘娟娟。

刘娟娟一把推开原小侠:“你救我干什么!我死不死跟你有什么关系!”原小侠说:“为了这件事死值得吗?被坏人欺负了,咱们报警抓他!他张家狠心退婚不要你,肯定还很多人抢着要呢!不是所有人都像他们张家那么无情无义的!人这一辈子哪有不经历个沟沟坎坎的,这么就去死,你想没想过你爸你妈?”一番话说得刘娟娟终于落下眼泪,她趴在原小侠的肩头嚎啕痛哭!

原小侠把娟娟送回了家,从那一天开始原小侠没事就经常来陪陪刘娟娟。在原小侠的开导和陪伴下,刘娟娟的心情逐渐平静了下来!原小侠劝说刘娟娟要勇敢地报警,把坏人绳之以法。可刘娟娟犹豫再三,最终没有同意。一方面是她实在不愿意再把这段痛苦的经历放到众人的面前,另一方面,刘娟娟也是苦于没有证据。当天她的脸一直被蒙着,连对方的声音也没有听到,唯一的线索就是自己在那个人的胸口抓了五道深深的伤痕和那件当时蒙着自己头的衬衫,可仅凭这些怎么能抓到这个坏人呢!

虽然报案的事情搁下了,不过真的像原小侠说的那样,张文成不要,可有人抢着要!这不,郑明喜又托人来说亲了。郑明喜家里是搞养殖的,经济条件比张家好多了,父亲老郑人称郑百万。郑明喜一直在追求刘娟娟,可娟娟嫌弃他脾气暴躁,好勇斗狠,没有同意。这一次,刘娟娟同意了。

刘娟娟答应了郑明喜,原小侠吃了一惊,他急得满脸通红地找到了刘娟娟:“娟娟,你怎么能和他在一起呢?那郑明喜的脾气你也不是不知道,你将来肯定是吃苦!”刘娟娟苦笑了一下:“我现在吃得苦还少吗?他脾气是不太好!可他不嫌弃我,愿意要我,我还有什么不知足的呢!”原小侠胸口一热,他大声地说:“你这么好的姑娘,谁娶到你都是福气,他有什么资格嫌弃你!”刘娟娟摇摇头:“我知道你是个好人,我的事情你别管了!”刘娟娟说完要走,原小侠拦住了她:“娟娟,他爱你吗?”刘娟娟苦笑:“爱?什么是爱?我一直以为张文成爱我,可是没想到事到临头会是那个样子!爱是靠不住的!还是钱比较可靠!郑明喜家里有钱,能让我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还说什么爱不爱的!”刘娟娟走了,原小侠站在那里,咬着牙,攥起拳头狠狠地打在了旁边的树上!

郑明喜和刘娟娟的关系进展神速,两个人很快同居了!在这个偏僻的小山村,未婚同居可是一件大事,村民难免指指点点。可是刘娟娟却并不在意了,自从那个漆黑的夜晚之后,她的一切自尊好像都被夺去了,她什么都不在乎了。

同居之后,郑明喜的本性逐渐暴露出来。什么事都得他说了算,稍不如意就摔摔打打。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刘娟娟只好暗自垂泪。看到刘娟娟流眼泪,郑明喜勃然大怒:“你哭什么哭?有什么不满意的!以前你仗着漂亮,看不上我,找了个小白脸,怎么样?出了事,小白脸嫌弃你了吧!我告诉你,最爱你的还是我,你看你现在这个残花败柳的样子,除了我,谁也不会要你的!”这一句句话,都像刀子一样刺痛着刘娟娟的心。

女儿跟着郑明喜每天受气,刘娟娟的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可心疼有什么办法,事已至此,也只能劝着郑明喜赶紧和刘娟娟结婚。说到了结婚,郑家态度却很冷淡,结婚可以,可这刘娟娟的事情十里八村都知道了,婚礼可不能大操大办,而且彩礼也就是象征性地给两万块钱,别的什么金银首饰一概没有。而且刘娟娟不是大姑娘过门,不许穿红。

这个条件一开出来,刘娟娟的父亲脸上是青一块紫一块,刘娟娟的母亲老泪纵横,刘娟娟更是气得大脑一片空白!她腾地一下站了起来:“妈、爸!咱们回家,这个婚咱们不结了!”一看刘娟娟起身要走,郑明喜却并不阻拦,他冷笑着说:“要走就走,走了就别回来!你在我家住也住了,再加上你先前那事,我看以后谁还要你!我肯娶你就算够意思啦!你还指望像黄花大姑娘那样,让我八抬大轿抬进来啊!”

一番话说得刘娟娟压抑多时的怒火一下子爆发出来,她尖叫着扑过去厮打郑明喜,郑明喜一闪,刘娟娟扯住了郑明喜的衬衣,接着脚下一个趔趄摔倒在地,郑明喜的衬衣一下子被扯成了两半,整个前胸都露出来了。(www.daowen.com)

刘娟娟爬起来,又向郑明喜扑去,可扑到一半,刘娟娟突然停了下来,她整个人像被雷击中一样,一动不动地盯着郑明喜的胸口。只见郑明喜赤裸的前胸上有五条细细的伤疤,阳光之下透着惨白的颜色。刘娟娟慢慢地走过去,把右手伸过去,她的五个手指正好落在了伤疤上。

刘娟娟浑身抖得像筛糠一样,她哆里哆嗦地问郑明喜:“去年8月25号晚上10点你在哪里?”郑明喜也呆住了,他本能地护住胸口:“你问这个干什么?”刘娟娟接着问:“你为什么要那么做?”郑明喜不断地往后退:“你在说什么?我听不明白?”

刘娟娟的眼睛里几乎喷出火来,她上前一步,逼近郑明喜:“你不明白?我再说明白一点,去年8月25日那天晚上,你为什么要强奸我!”

听到这番话,郑明喜一下子瘫倒在地。刘娟娟接着说:“你还不承认?难怪你大夏天也要白天晚上地穿着背心,原来是怕我看到伤疤!我就恨我自己力气小啊,那天怎么没把你的黑心抓出来!”

瘫坐在椅子上的郑明喜心里是一阵翻腾,自己隐藏了一年多的秘密到底还是暴露了!可暴露了又怎么样,上了蛮劲的郑明喜跳起来,大声地说:“是我干的又怎么样?你天天装得跟天仙似的,正眼都不看我一眼,你要嫁小白脸,没那么容易,我看你出了事谁还要你!”

刘娟娟泣不成声,指着郑明喜:“我要告你!”

郑明喜也不示弱:“告什么告!就算当初是我强迫你的,可是咱们同居也三四个月啦,这也是我强迫你的?我告诉你这事你根本告不出结果!”郑明喜扔下这句话扬长而去。悲愤交加的刘娟娟趴在母亲怀里嚎啕痛哭。可是哭有什么用啊?接下来该怎么办?真像郑明喜说的那样,这件事真的告不出结果了吗?

就在刘娟娟不知所措的时候,原小侠闻讯赶到了刘家。他对刘娟娟说,不要被郑明喜吓倒,这件事一定能讨回公道!第二天原小侠带着刘娟娟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很快郑明喜被传唤到案。在公安局里,郑明喜对自己2009年8月25日夜里10点强奸刘娟娟一事供认不讳。他说,他因为刘娟娟拒绝而怀恨在心,那天听说刘娟娟出去吃饭,就埋伏在村边的树林里等着刘娟娟。当天晚上刘娟娟被同学送到村口,郑明喜尾随其后,用自己穿着的牛仔衬衫蒙住了刘娟娟的头,用拳头打昏刘娟娟后拖到旁边玉米地里实施强奸。中途,刘娟娟醒来,奋力挣扎,右手指甲在他胸口抓出了五条深深的伤痕,他一怒之下用石头再次把刘娟娟打晕。犯罪后他仓皇逃回了自己在村外的养殖场。

经公安机关与当天在养殖场值班的工作人员核实,郑明喜确实在当天半夜上身赤裸,浑身血迹地跑回了养殖场。当时郑明喜说自己喝了酒和人家打起来了。由于郑明喜天天在外面惹是生非,工作人员也没有注意。经郑明喜的父母辨认,刘娟娟保留的那件当天蒙着她头的牛仔衬衣确实是郑明喜的。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很快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郑明喜提起了公诉。法庭之上,郑明喜却毫无悔意,他理直气壮地说,他已经偷偷咨询过律师,律师说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22,其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当初他强奸刘娟娟不假,可后来两人同居了好几个月,这都是刘娟娟自愿的!所以,他根本不构成强奸罪。

22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节录)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有的未婚男子以“恋爱”为名,玩弄女性,奸淫多名未婚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流氓罪论处。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流氓罪加以区别。

郑明喜这番话说得刘娟娟是泪如雨下:“我自愿的?我是自愿的吗?要不是你当天把我打晕了,我拼了命也不会让你得逞的!这些日子我没有一天不在想着要报仇!可我怎么也没想到啊!毁了我一生幸福的畜生就是你!你的心真狠啊!”

面对刘娟娟的控诉,郑明喜涎着脸说,他也是因为爱刘娟娟才这样做的!之所以平时老拿话刺激刘娟娟,在谈结婚时又提了那么多苛刻的条件,就是想压一压刘娟娟的心气儿,让她老老实实地和自己过日子。刘娟娟哭得泣不成声:“你爱我?你把我的一辈子都毁了,你还有脸说爱!”

法庭之上郑明喜和刘娟娟吵作一团,庭下旁听的郑家和刘家二十多口人也是怒目而视,互不相让。这件事情到底该怎么定性?郑明喜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我们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点链接:强奸罪的构成>>>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首先,该规定是“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并不是绝对的不认定为犯罪。其次,该条规定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应当是明确地知道这个男子就是强奸自己的人。而在本案中,刘娟娟在被郑明喜强奸后一年多虽然自愿与郑明喜同居,但是她并不知道郑明喜就是当初强奸自己的人,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解答所规定的情形,郑明喜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

最终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郑明喜有期徒刑五年。郑明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下来那天,正好是2011年的8月25日。

站在法院前,在明亮的阳光之下,刘娟娟手里紧紧攥着判决书,这份迟来的正义,终于抚平了她内心的伤痛。一旁的原小侠拉过刘娟娟的手深情地说:“我以前总觉得,自己不如张文成条件好,不如郑明喜有钱,配不上你,不能给你幸福。我发现是我错了,是我的懦弱,一次又一次把你推到了不值得你爱的男人身边。这一次我无论如何不能让你离开我了!”刘娟娟流着泪,点了点头。

我们总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可是什么是嫁对什么是嫁错呢?经济条件、外表,甚至学历都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人品德行。

对于女性贞操的要求是在父系社会中出现的,最终发展为一种夸张的图腾崇拜,到今天为止,在江南一带还可以看到那些巨大的贞节牌坊。在这样的价值体系里,女性的贞操直接决定了她的价值。今天的故事里,张家原本是对刘娟娟非常满意的,过生日就送了钻石项链,订婚时更是一下子给了10万块彩礼钱。可是在刘娟娟被强奸后,她一下子就贬值了。贬值到什么程度呢?到一钱不值,不但要退婚、返还彩礼,而且连作为生日礼物的项链也要收回。

而作为女方的刘娟娟呢,在这种价值体系下,她对于自己的这种贬值也是认可的。不但接受了退婚,而且居然想到了自杀。刘娟娟被原小侠救了,但她对自身价值的认知并没有改变。她仍然认为自己是低贱的,觉得自己有个人要就行了,即便这个人是脾气暴躁、好勇斗狠,和自己毫无感情的郑明喜。

说到郑明喜的强奸行为,除了原始的性冲动驱使外,更深的原因其实是对刘娟娟贞操的一种掠夺。在刘娟娟拥有贞操的时候,郑明喜虽然家里很有钱,但仍是配不上刘娟娟的。就像郑明喜说的,他不是张文成那样的“小白脸”,刘娟娟看不上他。可是一旦他强奸了刘娟娟,这一切就不一样了。他突然配得上刘娟娟了,不但如此他还获得了绝对的优势。“婚礼不能大操大办,彩礼也就是象征性地给2万块钱,别的什么金银首饰一概没有,而且这刘娟娟不是大姑娘过门,不许穿红。”这样的条件对于刘娟娟一家来说是绝对的侮辱。

可是如果不是刘娟娟最终发现了是郑明喜强奸了自己的真相,这样的屈辱刘家最后恐怕也要被迫接受。还好,还有原小侠,他对于刘娟娟价值的评价,并不是基于贞操,无论刘娟娟被强奸也罢,刘娟娟和郑明喜同居也罢,原小侠还是一如既往地爱着刘娟娟。这种爱,像乌云的金边,在这个残酷扭曲的世界发出耀眼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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