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准额体现对违法行为严重性的评估。个案中的基准额列在下文表格中,从主观故意的情形开始列举。如果行政违法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造成的,根据《违反秩序法》第17条的规定,罚款的最高额等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时罚款金额的一半。不履行《违反秩序法》第130条规定的监管义务也可能会减少罚款基准额。只有在与金融报告义务有关的情况下会存在例外情形。
基准额体现对违法行为严重性的评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案件,而不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案件来衡量。
基准额通过结合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两个评估标准来计算:(1)发行人的规模;(2)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一方面,这些标准考虑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性(其市场地位);另一方面,也考虑应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特殊情形。个案中的基准额列在下文表格中,从主观故意的情形开始列举(犯罪意图)。
如果行政违法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造成的(后者是指违反《有价证券交易法》第37v条第1句,第37w条第1句,第37x条第1句与第39条(3)第12点相结合的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秩序法》第17条(2)的规定,罚款的最高额等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时罚款金额的一半。不履行《违反秩序法》第130条规定的监管义务也可能会减少罚款基准额(参见《违反秩序法》第130条(3)第2句和第17条(2)的规定)。
(1)发行人的类型
根据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将其分为四种规模。最关键的界定标准是实施违法行为时发行人的市值,但也允许此原则有例外和偏差。此外,市值是基于标准股票指数来测算的。(www.daowen.com)
表1
(2)违法行为的类型
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判断。为此,行为的违法性被划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三种情况。只有在与金融报告义务有关的情况下会存在例外情形(《有价证券交易法》第37vff.条)。
下文中会给出可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常见、典型情况的例子。尤其包括违法的类型、对资本市场造成的影响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通常,如果存在复杂情况,便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对行政罚款进行整体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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