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于两条进路的详实分析:关于双进路策略的详尽讨论

基于两条进路的详实分析:关于双进路策略的详尽讨论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各自法律传统的影响。可以说,实用主义的法律观、发达的法律制度、控辩双方的博弈、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是行政执法和解生存的土壤。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上明确规定“须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订定行政契约”。

基于两条进路的详实分析:关于双进路策略的详尽讨论

在美国的行政和规制领域中,和解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在德国和台湾地区,和解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在证券领域,美国和德国的区别就更加明显了:美国在行政程序中积极运用和解,替代行政处理决定;而德国还是固守传统的行政理念,采用传统的行政罚款方式处理证券违法行为,并通过制定裁量基准控制行政裁量权。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各自法律传统的影响。美国的行政机构之所以会接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和解以替代行政处理决定这种方式,也与其法律文化不无关系。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着民权运动迅速发展,保护个人权利的立法大量出现从而使法院的受案量剧增,司法体制的弊端与缺点充分暴露出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拖延、昂贵和破坏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而受到批评,因此包括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等在内的各种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ADR)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ADR在行政过程中的运用得到了立法上的肯定。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行政争议解决法》(ADRA)。1996年,美国国会对ADRA做了修改,并将其确立为永久法律。可见,民事诉讼中的ADR、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都会对行政机关产生影响,使其很容易接受与相对人的和解,从而替代行政处理决定。可见,美国是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在成本收益思维指导之下,强调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从而有了行政执法和解及其频繁适用。可以说,实用主义的法律观、发达的法律制度、控辩双方的博弈、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是行政执法和解生存的土壤。

而在德国,传统形式法治的要求下,行政机关很难接受模棱两可的法律状态,美国行政执法和解协议中行政相对人“既不肯定也不否认所指控违法行为”的表述(without admitting or denying the allegations of violations)是很难被德国行政机关所接受的。有趣的是,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缔结行政和解契约处理原则”,承认了行政和解契约在处理证券违法行为中的运用,但事实上我们几乎找不到这样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推测个中原因,最主要的可能是:在事实与法律调查不清的情形下进行和解,容易对监管机关的执法权威产生消极影响,使公众对其执法权丧失信任,而监管机关本身也不愿意承认对违法行为束手无策,尽管行政权不是万能的,但此种和解的达成就意味着承认了行政权面对违法行为的无能或无奈。可见,这种和解前提的设定可能是监管机关以及社会公众都无法接受的。因此,台湾地区金管会虽然借鉴了执法和解的方式,但实践中还是倾向于传统行政手段的运用。(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当然是受到制度设计本身的影响。具体的制度设计,例如行政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均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例如,美国SEC自身规章和《行为规范》中对行政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对于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和解,SEC拥有很大的裁量权。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上明确规定“须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订定行政契约”。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客观上限制了行政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对于执法和解的适用条件、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等不做规定,也在客观上阻碍了制度功能的发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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