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两条进路之间的摇摆:对我国台湾地区的探讨

两条进路之间的摇摆:对我国台湾地区的探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仿效德国行政程序法,也设专条规定了行政和解契约。“行政程序法”第1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人民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27]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对和解契约的规定也是极其严格的。

两条进路之间的摇摆:对我国台湾地区的探讨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仿效德国行政程序法,也设专条规定了行政和解契约。“行政程序法”第1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人民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理论上,认为行政和解契约属于隶属契约之一种。隶属契约是指行政官署与本欲对之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订立公法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的一种行政契约。[24]

竞争法领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00年9月21日通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缔结行政和解契约处理原则”,明定“公平会”进行行政和解之情况及应衡酌之因素等内容。“公平会”在1996年7月10日同意接受英代尔专利授权行为准则建议方案及暂停调查程序,使得英代尔成为第一家与“公平会”达成和解的厂商。[25]2003年2月,“公平会”接受了台湾地区微软的和解要约书,一度引起大众的关注。[26]

证券法领域,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3月16日颁布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缔结行政和解契约处理原则”,详细规定了“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证券商、期货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会计师等相对人缔结行政契约的条件、程序、效力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证券领域,台湾地区虽然学习美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几乎没有运用和解的实例。(www.daowen.com)

在租税法领域,税务机关与人民协谈,可能成立租税上的和解契约。[27]

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对和解契约的规定也是极其严格的。因此,在实务中,和解契约的运用远不如其他行政契约广泛。学者对和解契约也多有批评,认为“行政程序法”中的和解契约条文“快要成为具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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