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券监管措施是一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监管措施的相对人对其不服,自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证券监管措施进入法院司法审查轨道之后,对司法审查亦带来不小的挑战。
第一,大量证券监管措施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的轨道。这么多年以来,只有弘信期货和江苏期望两家公司针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提起了行政诉讼。两个行政诉讼案件与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大量证券监管措施比较而言实在太少。很显然,面对监管机构及其所代表的对证券期货市场强大的监管权力,监管措施的相对人往往会去考虑如何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而不会首先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在证券监管措施行政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证券法》及其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了各种证券监管措施。监管措施背后的各项监管权力似乎都有着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文上的概括性授权,这种宽泛、抽象而又模糊的授权却与现代金融市场法治化下的“有限政府”诉求格格不入。[11]承载着大量监管措施的法律规定,却缺乏司法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往往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www.daowen.com)
第三,证券监管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加剧了司法权的自我克制。一方面,法院受制于维护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任务”束缚,面对肩负“国计民生大业”的证监会时,往往再三思量判决认定可能带来的后果与影响,[12]对于此类行政案件更是小心谨慎。另一方面,司法权力本应保持与行政权力的合理边界,不能因过度干预而降低行政裁量权在剧变社会中所具备的效率优势。法院在审理行政违法案件时,需注意调整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深度,保持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13]因此,司法救济在涉及证券监管措施的案件面前,往往表现乏力。证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屈指可数且皆以被告胜诉告终即为例证。在面对弘信期货诉证监会案、江苏期望诉证监会案等类似案件时,受制于种种外部环境因素以及司法权本身职能边界有限性的制约,法院往往在承受巨大压力的同时举步维艰。司法救济乏力,使得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证券行政纠纷所引发的问题,反映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乱象丛生,事实上折射出权力不受约束,肆意滋蔓的诡影。我们知道,程序和救济是法治政府或依法行政的两个必要延伸。证券监管措施失于规范,使得后续程序约束和司法控制渠道不畅,极易导致证券法治不张,政府依法行政、市场有序发展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沦为空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