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09年江苏期望诉中国证监会案详解

2009年江苏期望诉中国证监会案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七八月,江苏期望经纪有限公司因无法追交450万元的最低结算保证金,被各期货所停止交易。此后几年,江苏期望基本处于停业状态。江苏期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作出的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期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9年江苏期望诉中国证监会案详解

2005年七八月,江苏期望经纪有限公司因无法追交450万元的最低结算保证金,被各期货所停止交易。此后几年,江苏期望基本处于停业状态。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根据该《条例》第21条“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业务”之规定,证监会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注销了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号A031610063)。江苏期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作出的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行政监管措施。经过庭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江苏期望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期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3]

在庭审过程中,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对证监会注销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这一措施性质的认定;二是证监会监管措施程序是否合法。对于证监会注销许可证行为的性质,原告坚持认为注销措施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范围,且其实质内容系撤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处罚行为。对此,被告证监会辩称,“对于江苏期望的注销措施既不是行政强制,也不是行政处罚,更不是对江苏期望的否定性评价”,采取注销措施是针对期货公司怠于经营、无正当理由停业的事实状态,本质上是一种许可证的管理措施,不能混同于行政处罚。[4]在监管措施行使程序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上,原告诉称被告证监会在注销许可前未能适当履行调查、告知、审批以及送达程序,程序瑕疵致使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而被告认为自己严格依法行政,审慎做出决定,程序并无不当。(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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