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10年弘信期货对中国证监会的诉讼案例分析

2010年弘信期货对中国证监会的诉讼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弘信期货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弘信期货不服上述复议决定,于2009年12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弘信期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弘信期货诉称被告未履行听证程序,程序违法,处罚行为显然无效。

2010年弘信期货对中国证监会的诉讼案例分析

2009年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因青岛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净资本不足,向其发出《关于对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限制业务的通知》(青证监发[2009]41号),责令公司限期整改,促使净资本达标或提出重组方案。2009年3月31日,整改期限届满,弘信期货仍无法满足“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规定。2009年7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作出《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09]6号,决定撤销青岛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许可证号30670000)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30671001、30671002),并关闭其所有分支机构。弘信期货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10月26日,证监会作出[200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弘信期货)》,决定维持《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09]6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弘信期货不服上述复议决定,于2009年12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北京市一中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一中行初字第9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弘信期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庭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

案件庭审过程中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证监会撤销许可的行为是证券监管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原告认为撤销其经营和业务许可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畴。而被告证监会则强调自己向弘信期货下发的是《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采取的措施是“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并关闭分支机构,不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吊销”,其决定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其二,证监会作出证券监管措施的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原告弘信期货诉称被告未履行听证程序,程序违法,处罚行为显然无效。被告证监会则辩称,监管决定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无需履行听证程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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