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23条规定,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商业组织。根据《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由于证券公司的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证券公司是否合法经营、公司是否出现重大风险,将严重影响到证券市场秩序,或者影响投资者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监管。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的主体之一是中国证监会的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8号)第2条的规定,派出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目前,中国证监会系统共有38个派出机构,包括36个证监局,以及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和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派出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规定了下述几种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手段:其一,行政许可。例如《证券法》第122条规定的,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129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二,证券监管措施。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是指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展和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各类主体存在的各类违法或不当行为,依法所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的总称。[15]如暂停证券承销业务许可、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暂停相关人员职务等。其三,各种行政备案事项。例如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报备等。其四,行政处罚。《证券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中有许多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通过梳理发现,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报告的事项共计86项,其中关于证券公司内部治理与机构管理的备案事项共23项;关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备案事项共12项;有关人员管理与资格管理的备案事项有8项;有关业务管理的备案事项共有25项,其中经纪业务备案3项,自营业务备案2项,资产管理备案10项,投资咨询备案2项,融资融券备案3项,代销金融产品备案1项,金融衍生品备案3项,投行业务3项,结算与托管2项;有关结算与托管的备案事项2项,IT治理4项;信息披露1项;反洗钱备案5项;其他备案6项。(www.daowen.com)
从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报告事项的时间而言,共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事前备案,要求证券公司在实施报备事项之前向派出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报告。例如,证券公司总部迁址,申请迁入的为事前备案,此外,证券公司境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非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其他机构和证券公司对其香港子公司、香港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事项都要求事前备案。二是事后备案,证券公司已经完成某一事项后在规定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期限之内向派出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报告。事后备案又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关规定明确了备案的时间期限。例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16]第二种情况是法律规定具体的某一日期之前完成备案或者报告,例如证券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合规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17]第三种情况是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备案的时间,派出机构为了执行该规定,一般会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备案。例如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者被免职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18]实践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被要求及时备案。第四种情况是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派出机构备案。[19]但如何定期的问题,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派出机构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类似的情况还有证券公司按季度向派出机构报告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等。
对于证券公司的备案及报告事项,派出机构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不同的处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出具回执。派出机构针对备案事项出具回执,表明派出机构已经收到证券公司报送的有关备案材料。目前出具回执适用于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这三种情况。以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事项为例,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取消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项目,并调整为以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目前派出机构对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备案材料,通过审核之后出具回执。如果没有这一回执,证券公司将不能借入次级债。可以看出,这一回执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从本质上而言与行政许可并无区别。其二,出具明确意见。目前针对证券公司总部迁址、辖区分支机构撤销核查、辖区证券营业部变更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等三个备案事项,需要派出机构出具明确意见。实践中派出机构的意见会以批复、证明、无异议函、核查意见等形式出现。这种书面明确意见,一般是对某些法律状态加以确认,并不对后续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其三,派出机构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阅,但不出具任何书面意见。这种情况又被区分为需要重点审阅的备案事项和不需要重点审阅的备案事项两类。前者包括证券公司开展其他新业务、证券公司及辖区营业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合规定期报告等共计17项。应该说,对于多数的备案事项,派出机构仅仅收取相关材料和信息,并不出具任何书面意见。在不需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备案对于派出机构而言就是收集信息、存档备查。
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是否进行审查,实践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派出机构对备案的材料并不进行审查,只是接受证券公司提交的各种材料、数据等。第二种情况下派出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方式不同,区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情况。就书面审查而言,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书面的审阅,这种书面审查审阅的方式适用于多数情况。就现场核查而言,对于某些备案事项,派出机构会到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例如,对于证券公司总部迁址备案事项,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会到证券公司办公场所对是否合规以及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此外,某些情况下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还会与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例如,在证券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证监局必要时可以与之进行谈话。现场核查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需要派出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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