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栏目中,以正文中含有“备案”一词进行检索,结果如下:法律及有关问题的决定共248部,中共中央、国务院法规及文件526部,司法解释及文件225部,部委规章及文件3033部。[3]而以标题中含有“备案”一词进行检索,结果如下:法律及有关问题的决定1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法规及文件1件,司法解释及文件8部,部委规章及文件24件。
在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中央法规司法解释”栏目中,以“备案”作为主题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如下:法律2篇[4],行政法规6篇[5],团体规定6篇[6],行业规定107篇[7],部门规章1794篇。事实上,此处所谓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给有关单位的回函以及一些关于备案的通知。真正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仅有18部[8](下表1)。其余100余部关于备案的规定是有关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表1 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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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1月28日)取消。
〔2〕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年1月28日)取消。(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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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有的规定来看,涉及“备案”这一主题的规定数量庞大,根据备案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法律规范的备案”,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2001年12月14日发布)、《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能源部1990年10月5日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备案的规定》均在此之列。第二类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信息的备案。例如,《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交体法发[1996]829号,1996年9月25日颁布)中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类是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就有关事项向其备案。例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2号,2011年7月26日发布)中规定,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类是行业协会成员就有关事项向行业协会进行的备案。例如,《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29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33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本文所研究的行政备案,即是上述第三类备案。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报告某些事项,供行政机关存档备查。但在法律规定中,与行政备案有关的用语非常混乱。除了称之为“备案”之外,有的称之为“报送”[9],有的称之为“报告”[10],有的称之为“登记备案”[11],还有的称之为“审批备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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