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我规制在证券交易所的运用

自我规制在证券交易所的运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证券交易所就是一个自我规制的主体。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还要实行自律管理。目前,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及潜在的市场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执行交易规则,对违反规则的市场参与主体实施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秩序,关系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系统性风险的控制。

自我规制在证券交易所的运用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集中交易场所,通过自律性的市场监督和管理,为发行人、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使用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且管理有效的市场,在一线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方面有着政府监管不可比拟的优势。

我国证券交易所就是一个自我规制的主体(一般称为自律管理)。《证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处于何种地位?一个经常被引用的回答是:“交易所和购物中心或者跳蚤市场的经济职能没有什么实质差别,它们都是将买卖双方聚集在一起而减少彼此发现对方的搜寻成本。”[69]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还要实行自律管理。目前,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律管理是证券交易所的核心功能,亦是其本质属性。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由于关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此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诸多方面也不同于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在权力来源、逻辑、理念、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前文所述交易所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来看,其总量与中国证监会实施的各类监管手段相比较而言,显得非常少。也就是说,可以认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证券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正如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2017年监管工作会议中所指出的:“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功能在过去是薄弱的,现在必须加强,这是下一步监管的主要力量。”

对于交易所而言,应当充分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能:

其一,市场服务职能。市场服务职能包括运营和组织证券集中交易,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提供交易及相关服务。具体而言包括:一是上市服务。包括接纳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公开挂牌交易。二是交易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将资金的需求者和供给者、证券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集中起来进行交易。三是清算交收服务。通过证券交易所自己出资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四是信息服务。通过交易所自己出资设立的证券信息公司单独或者委托他人加工汇集证券交易中形成的信息,成为信息产品。(www.daowen.com)

其二,市场监管职能。交易所在提供市场服务的同时,履行一定的自律监管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制定自律性业务规则。交易所依法制定证券上市、交易、会员管理等方面的业务规则,规范市场运行。二是对会员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证券公司是交易所的会员,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须由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按照章程对会员资格和交易权限进行监管。三是对上市企业进行监管。根据法律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审核企业上市申请,决定企业上市,决定企业暂停、终止上市;依据法律规定和上市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治理等环节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视情况给予处罚。四是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及潜在的市场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执行交易规则,对违反规则的市场参与主体实施纪律处分。

其三,市场培育发展与改革创新职能。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由政府强力推动建立起来的。除了为证券交易提供市场服务、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外,证券交易所还承担着发展资本市场以及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职能。《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要求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对于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属于新兴的市场,尚待改革创新,交易所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还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需要考虑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界限,或者说需要考虑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二者如何进行科学的配置。这一问题的现状是:在证券交易监管、对交易所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清晰界定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划分,实践中证监会的监管权过于广泛又缺乏重心——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使得证监会过多干预市场,侵犯市场自治,过度监管与监管缺失同时存在。因此,应当确立“尊重市场主体的判断、尊重市场自治的基础上,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监管理念。为此,证监会与自律监管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应该确保自律监管主体一线的、基础性监管,证监会间接监管的基本配置模式。[70]

第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应当是“法定框架内的自我规制”,应当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因为交易所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交易所在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施过程中,协调并满足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投资者等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实现既自利又互利;交易所的运营以及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公众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证券交易所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秩序,关系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因此,交易所本身也承载着公共利益,具有很强的公共性。正因为此,交易所虽然实行自律管理,但也应当是在“法定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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