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市场和经济与社会活动的规制和监管是一个过程,其中有不同的做法和手段,有的是事前控制,有的是事中的监督,有的是事后的追偿与惩罚。不同的做法产生的结果不一样。审批显然是事前的规制和控制。大量政府管理实践证明,传统的行政管理时代都倾向于采用前置性审批控制的做法。而在1980年以后的全球性行政改革中,各国政府逐渐放弃以往的做法,开始更多的放松前置性规制,转而采取事中监管的做法,这是政府管理中的一个新趋势。因为:第一,过分复杂的审批规制会增加审批的行政成本,给纳税人增加负担;第二,过分苛刻的审批会把市场“统死”,会把社会的活力扼杀掉;第三,更为可怕的后果是,过多过繁的审批还会增加公共权力部门和官员寻租腐败的机会。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来说会造成很大的损害。[52]
一般而言,立法机关决定要对某一个领域进行规制时,需要做一系列决定:进行规制的决定;选择实质性标准;是否创立一个新的规制机关。一旦这些问题解决之后,更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执行这些法律规定?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某一规制领域的执行是纯粹私的执行,纯粹公的执行还是二者的结合?通常情况下立法机关愿意将执行权力授予行政机关,以取代或补充私人的执行。一旦立法机关决定将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新的问题就产生了,授予何种类型的权力?立法机关将会为新设立的规制机关选择一种“执法模式”,即采取“事前模式”还是“事后模式”。以上两个问题构成了两条坐标:公或私,事前或事后。这两条坐标相结合,产生出四种可选择的执法方法(Mechodology)。[53]
表6 执法模式
Ashutosh Bhagura指出,事实上,上述执法模式相互区别却并非相互排斥,一个规制领域或许会包括以上四种选择。Ashutosh Bhagwat认为,一个特定的规制领域是通过事后的执法还是事前的执法能得到最好的规制呢?政策制定者们在做决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违法的可能性。首先要考虑的是被规制对象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性和频率,以及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本身的特征。②调查的容易程度。③不可弥补的损害及其救济。④拖延的成本。如果因规制机关延迟作出决定而给被规制对象带来较高的成本,则倾向于采取事前执法模式。⑤被规制行为的特征。⑥规制的清晰程度/合作的好处。⑦信息成本。⑧被规制行为的量。[54](www.daowen.com)
监管方式的选择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和关键。按照时间划分,政府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55]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对社会或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必须加以适当限制。但这种被限制的行为可能对社会或个人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或有益的。如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很大,如果不经妥善保存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但是许多危险化学品在化工行业又是必需的。在此种情况下,人们常常想到的就是设定行政许可。长期以来,行政许可都是我国政府依法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事前监督管理方式,由于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确定一般都是推定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事前监督管理对经济、社会的有效性,往往受到人们的认识水平以及实施事前监督的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成本很高,还易滋生腐败。可以说,事前监督管理方式是一种风险很高的管理手段,要慎用。[56]对于那些不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的事项,一般是通过事后监督管理,即备案制来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对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补救。其背后的理念是:政府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政府也是万万不能的,这体现了一种行政对市场和社会的介入既不是全面的,也不是无所作为的服务行政观念。事中监管体现出政府监管的过程性、常态化,在放松监管的历史背景下,加强事中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在多个文件中提到行政机关要转变观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行政审批。中国证监会也多次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中国证监会而言,应当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可以由市场调节的事项、可以通过事后监管达到监管目的的事项,就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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