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学者指出,要解释为什么行政机关更倾向于某种执法模式是很复杂的,其中一系列变量显得很重要,包括被执行法律的特征,行政机关的任务环境和政治环境。[27]但我们对中国证监会监管执法策略属于何种模式的分析,主要从执法行为本身进行,并不涉及行政机关的任务环境和政治环境等因素。
表5 证券监管执法措施总览(www.daowen.com)
法律赋予监管机关若干执法手段,监管机关对监管执法手段的选择,可以体现出监管机关采用的是何种执法策略。事实上,没有一个行政机关会纯粹采用威慑式或者顺从式规制执法策略,往往是两种策略混合使用,对其中一种策略更有侧重。[28]在英美国家,正式的执法手段包括“行政命令(administrative orders)、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orders)、同意令(consent decrees)以及刑罚”,非正式的执法手段包括“评论(comments)、警示函(warning letters)[29]、电话、与相对人会见、执法会议甚至保证不再采取进一步措施”。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所采取的执法措施中,“窗口指导”和行政执法和解可以归类于非正式的执法手段,其余都属于正式的执法手段。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中采用了大量的正式监管执法措施。就中国证监会2010年~2015年间所采取的执法措施数据而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以及证券监管措施等正式执法措施的数量远远大于非正式执法措施。理论上一般认为非正式执法措施与顺从式策略相一致,而正式的执法措施与威慑式执法策略相一致。没有纯粹的威慑式执法策略或者顺从式执法策略。但通过前述有关证券执法措施的各项数据,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执法策略属于威慑式执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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