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及行业自律组织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self regulation)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明确指出:“自律,通常包括私人利益和政府监督的独特组合,是应对复杂、动态以及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行业的有效和高效的监管形式”。[21]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是相对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实施的监管而言的,前者亦可称为政府监管。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人们习惯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称为“纪律处分”。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等。行业协会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从2010年至2015年的数据看,交易所及行业自律组织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数量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特别是2015年,纪律处分决定总数为321件,增幅较大。
从纪律处分措施的分布情况来看,警告或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或取消交易权限等四类纪律处分措施应用较多,而其中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占比较大,五年间占比分别达到84%、83%、81%、84%、69%。其他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暂停或者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罚款等则几乎不用(表4)。
尽管自律监管措施的数量在逐年增长,但如果将作为自律监管的纪律处分与作为政府监管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许可、证券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进行比较,则会发现,自律监管的纪律处分数量仍远远少于政府监管手段的数量。(www.daowen.com)
表4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措施类型分布
续表
图6 2010年~2014年自律监管措施类型分布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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