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执法策略是行政机关关于执法的选择,用于指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例如制裁)的不同类型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策略性选择。[2]理论上讲,如何巧妙地将各种方法适用于适当的情形将会极大地推动规制守法与执行。大致而言,行政机关可以从两种迥异的规制风格或策略之间进行选择(或两者兼用),即威慑式进路和顺从式进路。[3]
传统观念认为规制强调两种相对的情形:自由与控制。政府或者把裁量权完全留给企业,任由其根据自身利益运营;或者剥夺其裁量权而以制裁措施为威胁实施规制,以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后者往往被略带贬义地称为“命令-控制”型规制。[4]威慑式策略强调对抗式的执法,强调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制裁。这种规制方式假定被规制者都是理性行为主体,能够对外界刺激作出回应,并假定在足够的探查密度和充分的惩罚强度的情况下,违法者以及潜在的违法者能够受到震慑而不会再违法。这种威慑式策略具有谴责性与对抗性,规制资源被用于发现违法、证明罪过和因既有罪过而惩罚违法者。[5]威慑式执法策略的主要因素包括:依赖正式、准确且特别的规则;对规则进行字面解释;依赖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统一性的要求;对规制对象的不信任等。[6](www.daowen.com)
相反,顺从式策略强调合作而非对抗,强调安抚而非压制。正如Hawkins所言:顺从式策略意在预防危害而非惩罚邪恶。其执法观念以实现整体立法目标为核心,而非制裁违法行为。这种顺从式策略关注的是修复与结果,而非报复,因此诉讼程序仅作为最后手段而很少适用。如欲这种策略有效,一些积极的行为是为必需,而非仅仅克制某些行为。[7]顺从式策略主张执法过程中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反映的是通过运用普遍的、灵活性的指南以及对规制进行自由的解释以获得规制对象的服从,也包括规制机关与规制对象之间的协商。协商与谈判是顺从式策略的标志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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