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9年,湖北省政府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原则上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但要积极创造条件,用3~5年的时间过渡到地市级统筹。一些经济条件差异不大、医疗消费水平大体相当的地区,可直接实行地市级统筹,但在一个市区内(除武汉4个郊区外),不准搞区级统筹。
2009年,湖北省政府转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大多数市(州)实现政策统一,2011年基本实现市(州)级统筹。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目前,湖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是以县级、市级统筹为主。这样一个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而且也不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特别是以县级统筹为主的统筹模式,更是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易造成各县级统筹区各自为政,不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
此外,县级统筹模式的另一个缺陷就是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比较困难。由于医疗保险管理尚未实现全省联网,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县区之间也没有实现联网,参保居民若在异地看病,就需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垫付,如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异地治疗的,则还需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移。在县级统筹模式下,异地就医程序的复杂繁琐,将给参保居民的就医诊疗带来诸多不便。(www.daowen.com)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所谓的县级统筹,是指各县级统筹区按照省市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统筹区农合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农合基金的管理运行。县级统筹引发的最直接的一个问题就是同城不同待遇现象的出现。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地区的县级统筹区规定的参保条件不一致,二是同地区的医疗待遇有所差异。参保条件不一致,是指同一个城市的各县级统筹区在确定参保范围时,有的是按户籍所在地参保,有的是按居住地参保,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使得一些人以双重身份参保。医疗待遇的差别,主要表现在门诊补助和住院报销比例上。门诊个人账户配置状况、金额以及使用方式在县级统筹区各有不同,这是产生门诊待遇差别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讲,同一座城市各县级统筹区住院报销比例是基本相同的,不同的是各统筹区医疗管理手段上存在差异,例如自主指定首诊医院、惠民医院等,导致产生不同的住院门槛费,报销比例也就有了差异。
4.三类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比较分析
湖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般以市级统筹为主,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统筹多于市级统筹,即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要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更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而以县级统筹为主的统筹模式,则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易造成各县级统筹区各自为政,不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此外,县级统筹模式也给参保群众的异地就医带来困难。见表5-7。
表5-7 三类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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