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下,湖北省基本完成了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合作医疗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性转变,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2]。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浪费超支和公平性差等弊端日渐突出,由于改革效果不明显,因此开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性改革。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湖北省在1999年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以孝感市、荆州市等地区为试点完成方案的组织实施,并逐步推进职工医保。湖北省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迅速扩大。到2015年年底,全省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949.41万人,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8.1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靠“低水平、广覆盖”的制度设计理念,使得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随后快速向全国推开,截至2010年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完善和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湖北省选择武穴、长阳、谷城、老河口、公安、丹江口、云梦、大冶8个县(市)启动新农合试点工作。2008年实现全省农业人口的全覆盖。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后,国家加大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大幅度增加。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湖北省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截至2015年,全省参合人口达3909万人,平均参合率为99.7%,参合公平性和资金分配公平性良好;门诊受益率高,农村居民“小病扛”问题明显转变;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水平较高,且有较大提升,对减轻参合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况起着积极作用;参合农民对基层医疗服务利用率高且费用较为合理。较低的自付金额,也对减轻参合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发挥着积极作用。(www.daowen.com)
为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等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湖北省于2008年颁布《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在武汉、孝感、荆门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到2015年,全省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022.73万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以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了“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目标。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进程中,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的建立,共同形成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湖北省一直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包括补偿方案、筹资机制、支付方式等改革,并广泛试点,逐步推进各项改革。省人社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通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的指导意见》,会同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出台《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各地在全面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推进总额预付与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病种(分组)付费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改革。如黄陂区在医疗联合体内试行“总额控制、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支付方式改革,有效发挥了控费作用。积极推进基本医保城乡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5个地市新农合实现市级统筹;城镇保险和新农合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与江西、湖南等周边省份开展了新农合跨省即时结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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