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文化对创造性过程的影响之前,我们先来谈谈创造力领域最基本的认识论问题,这将对其后的研究产生指导意义。什么是创造力?J.P.吉尔福德于1950年在美国心理学会进行的演讲中指出,心理学家研究创造力的使命就是要去定义创造性的人格,而关于创造力的大规模研究也恰好始于这一时期。因此,创造力可被看作是一种可继承的个人特质,并且这一特质和某一特定人群相关。
吉尔福德的方法对20世纪50-60年代的创造力研究影响颇大。接着,一些研究者开始质疑侧重于人格特质来研究创造力的方法,他们认为环境和社会交往对创造力有重要影响。比如,社会心理学家T.M.阿马比尔(1982,1983,1996)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来检测动机对创造力的影响。在一次研究中她发现,与出于兴趣并为享受乐趣而参与拼贴画设计比赛的孩子们相比,以奖励为目标参加比赛的孩子们所设计的图案在创造性和审美性上不如前者,但技术上更优秀。她的另一个关于成人诗歌创作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结果(Amabile,1983)。基于这些研究,阿马比尔(1996)提出了成分理论,该理论强调影响创造力表现的认知、社会和动机等因素的重要性。
M.奇克森特米哈伊(1990,1999)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提出,当个人单独存在时,创造力的意义并不大,“创造力不是一种个人本质属性,而是社会系统对个体做出的判断评价”(1990,p.198)。(www.daowen.com)
他认为创造力不应该被视为一种可客观测量的人格特质。如果没有评判创造力的环境,就不能评价一件作品或个体是否具有创造性。根据这一逻辑观点,他提出了一种创造力动态模型,这一模型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亚系统:域、场和个体。域包括一套定义创造力的规则标准,这些标准的形成受到文化的影响;场包括评判创造力的一组专家或人群;个体创造出作品,其作品接受专家基于域作出的评判。所有的组成部分都是动态的并且受环境影响,创造力就是这三个亚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该模型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其表明了对于创造力的评判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显而易见,奇克森特米哈伊(1999)的系统论考虑到了文化对创造力的影响。在他的模型中,由于创造力的定义受文化影响,因此并不存在一个创造力测量的通用标准。举个例子,即使是在一种文化环境中,比如在美国,M.A.伦科和M.D.巴赫勒达(1987)也发现了不同领域和背景的人对创造力的内在含义(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具有艺术背景的人认为“幽默”是艺术性创造力的一个特质,但缺乏艺术背景的人则不这样认为。另外,不论是否具备艺术背景,人们都公认“想象力”为艺术创造力的一个特质,但不是科学创造力的必需特质。有研究报告称(Chan & Chan,1999),中国香港和美国教师在创造力的属性上持不同看法。比方说,香港教师认为“反应迅速”是创造力的属性,美国老师则提到了“自我中心”(请参见Niu & Sternberg,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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