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具有高效率、低成本和灵活性强等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涉及的品种和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复杂、专业技术性高、风险具有隐蔽性,这些特点决定了自律监管在市场风险控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仅仅依靠政府监管,往往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和监管滞后的情形,各国在倚重行政监管的同时,日益注重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市场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
与西方市场先行、法规其后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的市场发展走的是“制度先行、规范发展”的道路。相对于政府监管,我国的自律监管起步晚,市场自律组织建设较为零散,自律管理职能建设尚不健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边界不清,管理手段也不够丰富。今后应重点完善交易商协会的行业自律和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明确自律监管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中的基础性地位。
1.完善行业协会监管
与政府多头监管相对应,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行业协会,目前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自律监管的行业协会主要包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要规范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等。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下设金融衍生产品专业委员会作为专家议事机构,其职能是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专家意见、政策建议和业务咨询等。中国期货业协会是2000年12月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对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解等。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包括从事期货及衍生产品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自律组织,成立于1991年8月,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为法定会员;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为普通会员;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为特别会员。
综上所述,现有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三个自律监管组织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针对的是现货交易。虽然这两个协会也对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自律管理,但内容较为有限,并没有形成体系。例如,目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只有《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12年版)》以及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关的自律管理文件;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规范只有《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备案指引》和《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13年版)两个文件,且主要规范的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中国期货业协会是我国目前唯一面向衍生产品交易的自律组织,但其规范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是期货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先后发布的文件,如《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指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对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和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规范,但对于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参与者从事期货交易,以及期货公司从事场外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则没有涉及。随着政府监管的统一完善,我国应建立与政府监管配套衔接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自律监管框架。综合目前监管现状,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进一步扩充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职能,将其监管范围延伸到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相关工作整合到中国期货业协会,使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唯一的全国性衍生产品交易行业自律组织。
二是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自律监管制度。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发展晚于商品衍生产品,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现有规则主要针对的是商品期货交易。现有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只有2008年颁布的《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系统功能要求指引》和《股指期货交易会员端系统接口开放指引》,这两个文件更侧重于技术指引。与商品衍生产品相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容量更大,其交易机制也更为复杂,我国应从会员准入,交易结算、财务资料和违规处置等方面建立有针对性的自律监管制度,完善金融衍生产品自律监管程序。
三是提高会员的合规守法意识,强化纪律惩戒。针对会员违规,目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已制定有《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工作程序》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相关文件。根据规定,其纪律惩戒措施包括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其中最严厉的措施是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这些措施主要从舆论和限制交易行为两方面展开,没有涉及违规者经济上的损失,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其处罚往往显得过轻或过重。自律组织的处罚权还包括罚款,这项权力的行使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较强的威慑和惩戒作用。尤其是对动辄上亿元交易额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言,罚款可能是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在现有限制或禁止交易的基础上应配合使用经济惩戒措施,以增强处罚力度和处罚的针对性。(www.daowen.com)
2.完善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我国目前主要从事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是2006年9月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该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从设立之初就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根据2016年1月第三次修订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品种的上市,会员资格的批准、变更和终止等,都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严格的政府控制,加之成立的历史短暂,使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作用大打折扣,进一步完善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措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强化交易所的独立性。
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属性和监管职能,消除交易所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弱势地位,保证交易所对其成员实行独立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交易所与证监会通过签署备忘录、召开监管联席会议等方式,在划定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边界的基础上,明确证监会对交易所进行行政监管的机制和程序,明确各方合作监管关系[3]。
(2)下放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的审批权。
交易所作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线监管者,更熟悉了解市场需求,了解不同产品的交易机制及可能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取消政府监管部门对新产品上市的事先批准程序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符合我国当前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精神的理念,更有利于交易所把握产品上市时机,加快产品创新速度,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3)确立交易所的争议调解权和仲裁权。
根据现行交易规则,对于期货会员、客户及其他市场主体和参与者之间的业务纠纷,交易所具有调解权。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仲裁是成本低、效率高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交易所在有关交易资料的查阅、交易信息的掌握及相关的调查取证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条件成熟可以赋予交易所对交易争议的仲裁权,赋予交易所作为特定仲裁机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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