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特征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尤其突出,20世纪90年代国债期货的试点失败使我国在重启金融期货交易时明确将“高标准、稳起步”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同年,作为金融期货筹备工作的重要一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交易规则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其中,《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的风险管理制度。根据规定,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则根据是否被合约占用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此外,交易规则中还进一步增设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与合约净盈利投资者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目的是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面积违约。风险警示制度则指交易所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谈话提醒、发布警示函等措施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目的是警示和化解风险。
在交易规则基础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范了不同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适用条件和程序,如保证金的基本标准及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持仓限额的规定、大户持仓报告的标准与报告的内容、强行平仓适用的条件和执行程序、强制减仓的方法、结算担保金的类别及其金额的确定等。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各国都强化了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风险控制。我国虽然当时尚没有开展场内金融期货交易,但为了与国际监管趋势同步,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很好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总结筹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我国开始对相关交易规则及配套文件进行梳理、修订。(www.daowen.com)
就有关风险管理制度而言,总体修改要求是监管趋于严格。具体修改内容: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收紧大户持仓限额标准,将持仓限额的标准由600手降低到100手,同时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在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合并计算;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规定客户的持仓即使没有达到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也需要按要求进行报告;放宽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取消“与前一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限定,规定只要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期货交易所应该实施强制减仓等。
上述修订规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此后,我国首个期货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于2010年4月16日的正式上市交易,开启了我国重启金融期货交易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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