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场内中介机构净资本规则的策略

完善场内中介机构净资本规则的策略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交易经纪商的净资本监管是国际及各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目前各国的净资本监管办法中,以美国和日本的做法最为典型。我国场内中介机构的资本监管目前采用的是以净资本为主的美国模式。企业计提动力不足,将直接导致以此计算的净资本数量偏于保守。有鉴于此,我国的净资本规则在进一步完善中可借鉴日本的做法,以风险加权资产代替风险资本准备,同时规定净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完善场内中介机构净资本规则的策略

对交易经纪商的净资本监管是国际及各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目前各国的净资本监管办法中,以美国和日本的做法最为典型。

美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实施净资本规则,当时的净资本监管标准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规则和纽约证交所规则。为了避免混乱、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75年颁布实施了统一的净资本规则。该规则尽管其后几经修改,其具体计算方法有所差异,但美国衡量资本充足的指标始终是最低资本额、净资本与负债比率或净资本与客户应收账款的比率等。这种监管办法虽然操作上简单易行,但由于忽视了企业的具体业务及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金融危机前美国五大经纪交易商都满足净资本数量的监管要求,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实际拥有的资本甚至远远高于其净资本的监管要求,但这些经纪交易商最终无法避免破产或被收购或转作商业银行持股公司的命运。贝尔斯登以及其他大经纪交易商引致的损失,不是由“信心危机”引起的,而是由净资本不足所导致的[19]。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以最低资本额和净资本比率为基础的监管缺陷。

日本20世纪90年代前的资本监管主要是对最低资本额、负债与资本比率和各资产持有限额进行规范。1987年,日本证券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监管当局意识到传统资本监管办法不足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于是在借鉴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于1990年颁布了针对交易经纪商的自由资本充足率规定,首次将风险观念纳入净资本的范畴。交易经纪商的净资本要求除了须考虑各类流动性不强的资产扣除项外,还要考虑经营面临的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净资本要求数量依据项目扣除后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而定。这种方法针对不同市场不同经营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弥补了交易经纪商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同时提升了资本的抗风险能力。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颁布的证券公司自有资本管理办法就是参照日本的这种模式构建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推动了证券业基于资本充足性的风险监管。

我国场内中介机构的资本监管目前采用的是以净资本为主的美国模式。尽管2013年颁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的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使净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反映了企业的风险,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由于风险资本准备在会计上反映为企业损失,其计提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对于计提风险资本准备总是抱着谨慎的态度。企业计提动力不足,将直接导致以此计算的净资本数量偏于保守。(2)对于风险资本准备的计提方法,目前管理办法规定可按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而实务中计提准备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方法难以统一将直接影响企业资本的可比性。(www.daowen.com)

有鉴于此,我国的净资本规则在进一步完善中可借鉴日本的做法,以风险加权资产代替风险资本准备,同时规定净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这样使资本要求更直接地与业务风险挂钩,增强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使中介监管和参与者监管建立在统一的技术基础上,便于对市场整体风险的控制。

除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外,对期货公司的资本监管也可借鉴证券公司的做法引入结构性指标,即规定特定业务与净资本的关系。例如,2013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20]。我国期货公司目前不允许开展自营业务,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需要逐步壮大,业务的拓展是发展趋势,以净资本来约束业务规模,可以很好地兼顾市场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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