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商不但承担着撮合双方交易的中介功能,而且其本身往往直接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成为交易的主要买方或卖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商的功能定位使其成为市场交易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也使其更倾向于采用高杠杆交易从而成为市场各类风险的集聚地。因此,资本监管构成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商监管的重要内容。
美国2010年颁布的《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强化了对交易商的资本监管,其后,美国CFTC发布了交易商资本监管的细化规则《对互换交易商和主要互换市场参与者的资本要求》。该规则将美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商分为三类:具有期货经纪商资格的互换交易商;不具有期货经纪商资格,但属于银行控股公司的互换交易商;不具有期货经纪商资格也不属于银行控股公司的互换交易商。美国对场外交易商的资本监管框架沿用的是场内期货中介监管和银行监管相结合的方法,监管是在原基础上进行补充。具体而言,具有期货经纪商资格的互换交易商,首先必须满足与期货经纪商有关的净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达到一些附加标准,如净资本绝对额不低于2 000万美元等;不具有期货经纪商资格,但属于银行控股公司的互换交易商,则适用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不具有期货经纪商资格也不属于银行控股公司的互换交易商,其有形净资产应不低于2 000万美元,此外还需加上针对市场风险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附加量。
我国在市场的后续赶超发展中,为保障市场安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应制定独立的场外交易商资本监管制度,具体模式可以参照现有期货公司的做法,统一以净资本规则进行规范。资本监管的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数量则依据市场规模和发展进程进行设定,但总体原则应高于同类的期货公司。(www.daowen.com)
在美国,作为互换交易商的银行控股公司下属的非银行附属公司只需要满足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也就是默认银行在资本监管方面达到了场外交易商的要求。我国在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为避免系统性风险,应要求所有场外交易商包括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遵守统一的资本监管,即作为场外交易商的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在满足一般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相应的净资本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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