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规则:详解与实际应用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规则:详解与实际应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9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首次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进行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对基本指标法下的总收入定义、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高级计量法实施条件和计量规则等进行了规范。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应符合规定的实施条件,符合治理结构、数据处理、模型建立等方面的要求。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规则:详解与实际应用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17]

早在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就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指出操作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银行应建立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的有效框架,制定政策、进程和程序来控制、转移实际的操作风险。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并规定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内部度量法等三种。

我国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18]。2008年9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首次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进行了规范。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6章则对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进行了具体说明,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需经银监会核准,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www.daowen.com)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对基本指标法下的总收入定义、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高级计量法实施条件和计量规则等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加上包括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在内的净非利息收入。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归属在“交易和销售”类别中的“资金管理”项目中。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应符合规定的实施条件,符合治理结构、数据处理、模型建立等方面的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