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场内市场投资者准入规范现状及不足分析

场内市场投资者准入规范现状及不足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市场发展早期,这些限制措施保证了新品种的顺利推出,保障了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例如,我国最早推出的是股指期货,当时规定基金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上限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后来推出国债期货后,又规定国债期货合约的上限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场内市场投资者准入规范现状及不足分析

不同于实体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货币资金,其负债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我国整体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持谨慎的态度。近年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等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包括2010年和2011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1〕12号),2013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4号)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7号),以及2015年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号)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从净资本和交易数量等方针对不同金融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进行了限制。例如,根据规定: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21];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2];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等[23]。(www.daowen.com)

在我国市场发展早期,这些限制措施保证了新品种的顺利推出,保障了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这种分品种分机构的规范方式难以保证具体限制数量设立的科学性,并且随着市场的发展创新,规范如果立足于某一品种,容易导致规范本身的片面性以及前后规范的不协调。例如,我国最早推出的是股指期货,当时规定基金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上限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后来推出国债期货后,又规定国债期货合约的上限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5%。姑且不论这10%和15%是如何测算的,这种按品种进行规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基金参与期货的程度与期货市场的品种数量有关,而与基金本身的风险控制管理不大,这显然有悖于政策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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