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介机构准入制度:场内操作与规范

中介机构准入制度:场内操作与规范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2.构建场内中介机构多层次准入制度期货是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围绕期货交易的不同层面都可以衍生出不同的细分市场,需要特定的专业服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及地区都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中介机构准入制度:场内操作与规范

1.我国现行期货公司的设立与业务许可现状

场内金融衍生产品主要包括金融期权和金融期货。我国将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统称为期货交易,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则为期货公司。根据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范。现行规定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章程,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期货公司提出了要求,目的是保障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稳定性。除此以外,我国还对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并且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依据交易标的不同,期货公司业务可分为商品期货业务和金融期货业务两类,我国对期货公司按业务实行分类许可制度。根据规定,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都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其中,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又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取得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只能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取得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其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2.构建场内中介机构多层次准入制度

期货是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围绕期货交易的不同层面都可以衍生出不同的细分市场,需要特定的专业服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及地区都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管理。(www.daowen.com)

根据期货交易涉及的业务行为、参与主体和资金来源等主要要素,美国《商品交易法》将期货市场中介机构分为代理业务型、客户开发型和管理服务型三大类。不同的大类中又根据机构所提供服务的重点和范围分为许多小类别,其中代理业务型中介机构主要由期货经纪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FCM)、场内经纪商(floor broker,FB)和场内交易商(floor trader,FT)构成;客户开发型中介机构主要由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IB)和经纪业务联系人(associated person,AP)构成;管理服务型中介机构则主要由商品基金经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CPO)和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CTA)构成。新加坡作为比较有代表性的新兴期货市场,其期货交易中介组织的分类与美国类似。依据新加坡《商品交易法》,期货交易中介组织主要有商品期货经纪人、商品期货基金经理人和商品期货交易顾问,以及这些组织各自的代理包括商品期货经纪人代表、商品期货基金经理人代表和商品期货交易顾问代表等。我国台湾地区则根据交易中介的业务构成和市场功能将期货中介分为专营期货经纪商、兼营期货商、期货交易辅助人和复委托公司。其中,期货交易辅助人是获许经营期货业务的证券经纪机构,他们以委托期货商的名义招揽期货交易人,复委托公司则是代理本土客户从事国际期货交易的机构。

上述国家及地区的金融期货的发展脱胎于成熟的商品期货交易,金融期货是商品期货交易机制向金融资产的延伸,大多数交易所(如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和悉尼期货交易所等)既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也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因此,这些交易所的期货中介机构的分类着眼于客户开发服务和代理服务,并没有反映出期货交易标的差异。

我国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后发国家,现代商品期货本身处于产品开发完善阶段,发展历史只有短短的几十年,商品期货交易所内部还不足以孕育金融期货交易。在此背景下,为了顺应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我国成立了独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形成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分立的市场格局。与此对应,可将我国期货公司分为综合类期货公司、金融期货公司和商品期货公司三类。金融期货公司主营金融期货业务;商品期货公司主营商品期货业务;综合类期货公司则是在我国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的背景下,国家重点培育的具有对外竞争力的综合期货服务公司,这类期货公司既可以经营金融期货业务也可以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以创造和提升具有竞争力的优秀品牌为主要任务。

在规范上,我国应根据不同类别分别从资金门槛、股东资格、专业人才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设置公司准入标准。同时,根据我国当前做法,在各类别公司内,分别针对顾问业务、经纪业务和结算业务等制定业务准入标准。这样,一方面促使公司在各自具体的专业领域做大、做强,提高服务水准;另一方面将原先单纯的业务准入改为业务与公司的交叉准入,有利于控制行业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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