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金融危机后,提高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20国集团匹兹堡会议提出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合约标准化、集中交易和集中清算的目标,规定所有符合要求的合约最晚在2012年12月前应该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集中交易实际是将场内交易机制引入运用到场外,因此,建立适用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专用平台就成为各国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美国互换执行设施的设立
(1)注册登记要求。
在2010年前金融改革前,美国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组织分为指定合约市场(designated contract market,DCM)、衍生产品交易执行设施(derivatives transaction execution facility)和豁免市场(exempt board of trade)三类。其中,指定合约市场主要为传统的期货交易所,该市场能够上市所有的品种,允许各类参与者(包括交易商和零售客户)入场交易,交易的产品主要是不易受操纵的证券期货产品;豁免市场又称为“豁免的多边交易执行设施”,其参与者只能是“合格的合约参与者”,交易的产品是除证券类合约以外的金融衍生产品。
上述指定合约市场和衍生产品交易执行设施是美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场内交易场所,其设立需要经CFTC的注册审批,市场在运行中必须满足财务完整性、信息的披露和风险监督等规范要求。豁免市场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平台,其设立只需向CFTC备案,除《商品交易法》的反欺诈和反垄断条款外几乎不受监管。
为了强化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监管,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中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结构进行了调整。在新的市场框架下,之前的指定合约市场和衍生产品交易执行设施统一合并为指定合约市场,同时取消豁免市场,设立互换执行设施(swap execution facility,SEF),将农产品互换以外的不易受操纵的互换统一到互换执行设施进行交易。
根据规定,新设立的互换执行设施无论是否依据证券交易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注册,均应在CFTC办理注册。注册的方式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完全注册,在这种方式下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CFTC对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结果;第二种是暂时注册,在完全注册的申请等待期,CFTC允许申请者暂时运行其交易平台;第三种是注册的转移,当企业身份发生变更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从原企业转移SEF资格;第四种是从休眠中恢复,这类申请要满足完全注册条件才能获得认定。
申请成为美国互换执行设施必须制定严格的交易执行管理程序和风险防范规则,保证其产品不受操纵。美国2010年颁布的《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对互换执行设施的运行提出了包括限仓或持仓说明、信息公布、记录保存和报告、反垄断要求、利益冲突、财务资源和系统保障等在内的15项基本原则。
(2)交易规则。
根据授权,CFTC于2013年5月发布与互换执行设施有关的3项规则,即《SEF的核心原则和其他要求》(以下简称“SEF规则”)、《DCM和SEF使互换成为可供交易产品的程序、互换交易的合规性、实施计划和商品交易法下的交易执行要求》(以下简称“可供交易规则”),以及《大宗交易及执行设施外大额名义交易的合适最小交易量的确立程序》(以下简称“大宗交易规则”)。(www.daowen.com)
SEF规则对《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中提出的15项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对执行设施的使用进行了说明。根据规定,只有“合格的合约参与者”可以访问SEF并在该设施系统进行交易。美国新的交易框架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规定交易(required transactions),指必须在订单簿系统(order book)或询价报价系统(RFQ)执行的交易[6];第二类是许可交易(permitted transactions),指可以使用任何方法包括语音系统执行的交易。就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规定交易主要针对的是强制集中清算的互换产品,该类交易必须在SEF平台上交易(大额交易除外),不能进行双边交易。
由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制性,使其条款的差异性较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可以进行集中统一交易。SEF可供交易规则规范了产品是否适合统一交易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和程序等。根据规定,对产品进行初始判断,认定产品是否适合在其平台进行交易的主体是SEF。SEF判断认定产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现存准备并愿意进行交易的买家和卖家数量、交易频率或规模、成交量、市场参与者数量和类型、买卖价差、日常休眠公司数量或指示性出价等。
在程序上,SEF可以依据产品组、产品种类或类别进行判断认定,但产品的判断认定须以书面形式提交CFTC,由CFTC进行复审。SEF向CFTC提交产品的判断认定可以通过批准程序或自我认证程序。在批准程序下,SEF必须说明为什么该互换产品适合在平台交易;在自我认证程序下,SEF必须解释和分析产品的交易操作过程、产品交易认定的目的和效果,以及交易的合法性等。如果产品的判断认定得到CFTC批准同意则永久生效并覆盖整个市场,即产品的认定无须进行周期性的重新评估,其他SEF上市同样产品也无须再进行适合性认定。
为保护交易者身份、减少交易对市场的影响,美国规定超过标准的大额交易不必在SEF或DCM平台上进行。SEF大宗交易规则对SEF平台上的大宗交易进行了认定。根据规定,基础广泛的一揽子证券和指数互换产品不属于大宗交易产品,场外大宗交易产品虽然不需要进行强制集中交易,但仍需要符合SEF的规则和程序。
2.欧盟组织化交易设施的设立
金融改革前,依据2007年生效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欧洲金融监管对象仅限于场内交易产品,纳入监管范围的交易所包括受监管市场(regulated market)、多边交易设施(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y,MTF)和系统化内部撮合商(systematic internalisers,SIs)三类。
在上述受监管的三类场内交易所中,“受监管市场”即传统的有组织的交易所;多边交易设施是指为改善中小型创新企业的创业环境、便利这些不符合传统交易所市场准入规则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而设立的交易平台,其交易的产品不受严格的市场规则约束;系统化内部撮合商则指在受监管市场或多边交易设施以外的场所执行客户指令,以自身账户有组织、频繁、系统地开展业务的投资公司。这些平台在提高欧盟单一市场竞争力,保护股票、债券、衍生产品和各种结构性产品的投资者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新的交易活动和交易平台不断涌现,它们突破原有的制度框架,使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中的许多条例(特别是涉及交易报告、交易前和交易后的透明度要求等)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适应金融发展的创新需求、规范有组织的场外交易代理平台、构建更为强大的监管框架,2011年欧盟委员会计划对实施4年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进行修改。《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修订案(即MiFID II)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组织化交易设施(organised trading facility,OTF)。组织化交易设施是个广义的概念,是指把各种第三方集合到一起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综合平台,包括大量没有纳入“受监管市场”和多边交易设施监管的电子平台。
修订后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将原来场外不受监管的产品分为股票类和非股票类两种,将股票类产品纳入多边交易设施进行规范,而非股票类产品则通过组织化交易设施进行监管。也就是说,投资公司在多边基础上运行内部匹配系统,执行客户有关股票、存托凭证、交易所交易基金、存单及其他类似的金融工具的指令,必须获得授权,登记为多边交易设施。债券、结构性金融产品、场外衍生产品则通过组织化交易设施进行交易。与“受监管市场”和多边交易设施一样,新设立的平台同样受到严格监管。根据规定,组织化交易设施属于投资服务范畴,只有持牌的投资公司有权运行。组织化交易设施的运营公司不能以自有资本执行该平台上的客户指令,但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没有集中清算义务的产品进行匹配的本人交易(matched principal trading)[7]。在运作中,组织化交易设施须遵守相应的客户处理规则,以最有利于客户的方式执行指令,同时遵守对客户的适当性判断规则。与“受监管市场”和多边交易设施不同的是,组织化交易设施在决定或收回执行指令,或在特定时候决定对特定客户指令不加以匹配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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