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风险是与单体风险和局部性风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威胁整个金融体系以及宏观经济稳定的风险。国际清算银行认为,系统性风险是由于金融市场中的某一个成员没有完成契约规定的义务而引起其他成员间一系列的负面反应,最后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陷入崩溃的一种危机[8]。
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中,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源于交易的集中性,另一方面源于参与者对套期需求所产生的双向交易模式。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集中性主要体现在场外市场。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显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之间,其交易份额占到90%以上,以CDS为代表的信用产品更几乎为金融机构所垄断。例如,美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一般集中在少数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美国全部场外互换衍生产品交易中,前5家银行的交易占比往往超过90%。
交易的集中性意味着这些大交易商在系统中很重要,因为一旦大交易商发生支付困难或面临破产,会波及众多市场参与者,同时引发市场的恐慌,加剧风险的传播和危机的扩散。套期需求所产生的双向交易模式使场内与场外市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与现货市场相连接,由此形成一张无形而严密的蛛网,将所有市场参与者置于这一整体风险中。当交易一方不能履行一个交易项下的义务时,最终会由于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引发整个市场的财务危机,可能造成金融系统的崩溃。
2008年金融危机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突出表现为单体风险,风险事件中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的是个体投资者的亏损和破产。因此,当时的监管措施以强化交易保证金、完善交易风险基金和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为主。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意识到金融衍生产品的单体风险会随着金融交易的深化而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人们不但应该了解个体投资者的亏损和破产情况,更应该掌握这种亏损和破产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因此,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目标不是消除单体风险,而是防止这些风险的蔓延,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例如,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核心宗旨有两个:一是改变超级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的局面,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保护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避免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在具体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措施上则主要是通过建立中央对手方和交易信息数据库来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风险的形成。
【注释】
[1]参见阿尔弗雷德·施泰因赫尔:《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与监管》,陈晗、张晓刚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www.daowen.com)
[2]参见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Lynn A.Tout教授2009年6月4日在美国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会上的发言。http://216.40.253.202/~usscanf/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download&gid=93。
[3]参见叶全良:《期货论——中美期货市场比较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4]参见代婷:《国内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风险分析》,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4月号上,第64页。
[5]如美国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在1867年Brua上诉案中指出,任何诱导人们冒险地想凭空从他人那里获取利益的活动,不论其称谓如何,都属于赌博。美国纽约最高法院在1856年Cassard v.Hinmann案件中就依据禁赌法宣布价差合约无效。美国1876年的Rumsey v.Berry案则强调价差合约违反公众政策,因而不仅无效,而且应该受到最严厉的谴责。
[6]参见胡萍、蔡国喜:《境外主要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载《交易商协会内刊》,2008年第1期,第2页。
[7]合格的合约参与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注册的投资公司;总资产超过1 000万美元的公司、合伙、信托机构以及其他实体;总资产超过5 000万美元并受ERISA管辖的员工福利计划;政府机构;总资产超过1 000万美元的自然人,或资产超过500万美元但以风险管理为目的从事交易的自然人。参见《商品交易法》第1a(12)条。
[8]参见赵哲、诸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及其监管》,载《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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