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转型过程:从自律监管模式到政府监管模式的发展

转型过程:从自律监管模式到政府监管模式的发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自律规范本身的不完善,加之ISDA规则建议很难被迅速转化为强有力的国家监管措施,依靠自律规范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监管的局限性日渐显现。美国是现代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引领者和交易聚集地,美国2010年颁布了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标志着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从自律监管过渡到全面的政府监管。

转型过程:从自律监管模式到政府监管模式的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的本质是金融合约。在市场发展早期,这种合约与其他普通合约一样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判例规则来确定合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5]。20世纪70年代,现代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交易的爆炸性增长使其后果和影响突破了既有的私法领域,仅仅依靠合同法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新的监管规则无法跟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变革和创新,加之有些产品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律,于是在现实需求下,交易所开发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往往适用已有的证券和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则运用自律规范来弥补法律规则的滞后和欠缺。

国际上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最有影响的自律规范是ISDA制定的标准协议。早在1987年,ISDA就发布了《利率货币兑换协议》,交易双方通过签署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应遵守的市场惯例。目前,国际范围普遍适用的ISDA主协议已由1992年的《ISDA多货币跨境主协议》与《ISDA当地货币单一管辖地主协议》发展到2002年ISDA主协议。除此以外,ISDA针对各种衍生产品交易发布了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净额结算和抵押协议可执行性的法律定义文件等,为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建立了行业标准。

由于自律规范本身的不完善,加之ISDA规则建议很难被迅速转化为强有力的国家监管措施,依靠自律规范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监管的局限性日渐显现。随着20世纪90年代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风险的集中爆发,国际上引发了是否应强化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激烈讨论。赞同者认为,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连锁反应会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最终对金融市场带来不利影响;反对者认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不是产品本身造成的,而是投资者的管理所导致的,对市场施加限制有可能引起混乱,反而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但是,这一争议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偃旗息鼓。(www.daowen.com)

金融危机后,强化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政府监管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共识。20国集团、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先后颁布相关文件,就有关资本和抵押要求、集中清算、交易报告提出要求。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修订相关交易法律,同时颁布具体执行规则。美国是现代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引领者和交易聚集地,美国2010年颁布了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标志着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模式从自律监管过渡到全面的政府监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