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衍生产品的定义及其在我国远期交易中的应用

衍生产品的定义及其在我国远期交易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我国尚未对远期交易中的期限进行统一规定,而在时间上远期并不当然意味着比延期要长,因此实务中判断一项延期交易是否为衍生产品主要根据其定价依据。衍生产品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远期结售汇业务。

衍生产品的定义及其在我国远期交易中的应用

根据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3]。该暂行办法没有对衍生产品的基本种类进行详细的解释,对远期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互换等交易类别的界定散见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管理条例和相关业务规则中。

根据规定,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资产的行为[4];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是指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5];掉期或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交换现金流的金融合约,如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6]

上述定义揭示了衍生产品的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衍生产品的订约双方是未来标的产品的买卖方或交易方,即衍生产品是本人对本人的交易。衍生产品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我国现阶段的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与其客户签订的就资金募集、投资收益分配进行约定的金融合约。结构性理财产品将理财收益与国内外金融市场各类参数(如汇率、利率、基金和指数等)进行挂钩,在理财产品条款中加入了衍生产品结构。但是,这里的衍生产品只是理财产品合约中的条款,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未来进行交易的标的,双方也不是合约涉及的衍生产品的交易当事人,因此结构性理财产品本身不是衍生产品。(www.daowen.com)

(2)衍生产品是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未来交易,其交易价格即协议价格反映了其标的产品未来某一时点的价值。衍生产品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现货交易中的延期支付或延期交割。

虽然衍生产品尤其是远期交易与延期交割表现出高度一致的交易操作程序,即都是先签订交易协议,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实际交割。但是,两者的立足点是不同的:延期交割立足于现在,反映标的现在的价值;远期交易立足于未来,反映标的未来的价值。由于我国尚未对远期交易中的期限进行统一规定,而在时间上远期并不当然意味着比延期要长,因此实务中判断一项延期交易是否为衍生产品主要根据其定价依据。

(3)作为金融产品,衍生产品的定价应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衍生产品的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7]。我国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银行最早开展的具有衍生产品交易特征的业务。由于远期结售汇和即期外汇交易的综合头寸受限额管理,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远期结售汇实行实需原则,交易规模不能充分反映远期外汇的供求情况;定价方式不够合理,远期汇率缺乏权威性和连续性,不能作为未来即期利率的有效预测,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远期结售汇不是真正的外汇远期交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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