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相关研究成果概述与分析

相关研究成果概述与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术界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背景是国际金融市场频繁发生的巨额亏损事件,又由于风险生成机理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创新变化,早期研究以经济学、金融学的分析居多。国内针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法律问题的专门研究主要体现在论文方面,相关的研究成果如下。除期刊论文外,近年来有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研究也成为许多高校硕士及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相关研究成果概述与分析

学术界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背景是国际金融市场频繁发生的巨额亏损事件,又由于风险生成机理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创新变化,早期研究以经济学、金融学的分析居多。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内外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法学研究日渐增多,但大多立足于整体市场风险和创新品种的风险规制,鲜见从投资主体角度的分析。

国外法学领域的相关论著主要包括Philip McBride Johnson于2004出版的《衍生交易监管制度研究》,Robert D.Aicher于2009出版的《衍生产品:法律实务与策略》,Alan Rechtschaffen与Susan M.Phillips于2009出版的《资本市场、衍生产品与法律》,John Peter Castagnino于2009出版的《衍生产品监管的关键原则》,Fattaev与Shahboz于2012出版的《场外衍生产品的监管与全球金融风险》,Simon James于2014出版的《衍生产品法》等。这些论著围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蕴含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展开论述。其基本观点倾向认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风险,应借助中央对手方,通过提高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来降低交易对手风险,并由此避免金融系统性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存在于谈判和合约执行过程中,减少法律风险应遵循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ISDA)主协议,并加强对参与者的交易资质和能力的监管;对于市场中介和金融衍生产品终端用户而言,应建立资本充足性制度来防范市场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后,伴随国际上对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强化,国内学者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制和监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相关的学术专著有:张玉智于2009年出版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重构》(中国金融出版社),熊玉莲于2009年出版的《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英、美为主要分析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09年出版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郭燕、闫红升于2010年出版的《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制及法律风险管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唐波等于2013年出版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制——以场外交易为研究重点》(北京大学出版社),熊玉莲于2014年出版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等。这些专著立足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现状,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等的监管演变进行了梳理,论述了后金融危机时代监管改革的基本趋势,重点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商制度、信息披露规则、交易担保法律制度和集中清算制度等进行了分析。

上述论著中虽然也涉及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控问题,但较为零散,缺乏系统的阐述。国内针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法律问题的专门研究主要体现在论文方面,相关的研究成果如下。薛智胜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第1期发表的《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探析——以金融衍生品为例》一文认为,金融创新具有衍生性、杠杆化和风险的内生化等特征,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与监控制度包括事前预防制度、事中监控制度和事后处理制度,其中,事中风险监控制度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和征信制度,事后处理制度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商的风险基金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完善的金融破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金融机构风险救济制度等。北京大学刘燕教授发表于《政法论丛》2010年第3期的《关注金融衍生交易的市场风险向法律风险的转化——对中航油、中信泰富事件的反思》一文,从巴塞尔委员会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危机应对等方面,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下法律风险的三个层次,认为中信泰富案件中涉及的主要是第二和第三层次的法律风险,即公司治理与危机应对方面的法律风险。该文在总结中航油、中信泰富事件的教训基础上,提出了防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风险转化为重大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建议。孙阳发表于《法制社会》2010年第6期的《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防控法律制度的思考》,分析了我国目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控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从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危机救助和跨国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对策。温馨发表于《金融法苑》2009年总第79辑的《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衍生品交易风险的法律调整》,分析了代客境外衍生产品交易中商业银行和客户的法律关系,从市场风险的调整、信用风险的调整、操作风险的调整和多种风险的综合调整等方面阐述了对代客境外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法律调整手段。赵海怡发表于《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中的制度与法律——一个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从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的角度论述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控制法律制度,认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宏观风险控制的主要法律手段是明确交易主体资格和各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微观风险控制的主要法律手段是解决法律制度发展的相对滞后性问题、法律适用的不可预测性与差异性问题,以及各国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熊玉莲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风险及其监管的国际比较》,具体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风险的构成,指出不同的经济文化和立法背景直接影响着一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风险的表现及其监管的侧重点,并比较了美国、英国和国际组织的监管思路。(www.daowen.com)

除期刊论文外,近年来有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研究也成为许多高校硕士及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郭万明的博士学位论文《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风险及民事责任研究》分析了国家破产法、合同法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国际标准主协议的矛盾和法律风险,论述了交易主体不适格情况下交易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交易商侵权的构成要件,交易中的不实陈述与操纵的法律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西北大学2012年陈宇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研究》回顾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认为我国应建立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二元监管模式;郑州大学2009年马娟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国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比较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监管法律体系,提出了我国应当确立的监管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正处于不断创新发展的阶段,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学研究主要围绕法律规制和整体市场的宏观监管展开,尽管近年来出现了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专门分析,但主要是基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不同风险类别的规制,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救济制度。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规制与监管,我国目前缺少系统的专题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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