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研究项目的背景与意义:关键指南

研究项目的背景与意义:关键指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次危机中,世界著名的投资银行和主要衍生产品交易商,如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等,由于投资失利不得不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或惨遭收购。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具有放大性,在我国投资者普遍风险意识不足、市场投机气氛较为浓厚的背景下,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失利不但会造成个体的毁灭性后果,更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改革敲响了警钟。

研究项目的背景与意义:关键指南

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最初动力是套期保值和风险规避,但随着经济的金融化,衍生产品独特的杠杆交易机制使其逐步成为金融市场重要的投资和投机工具。现代金融衍生产品自20世纪70年代创新以来,在市场各路资金的热捧下,其交易规模在短短几十年间从不足全球金融交易总额的1%迅速上升至80%以上[1]。伴随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高速增长的是世界著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巨额亏损事件。

2008年由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成为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风险集中爆发的典型。在本次危机中,世界著名的投资银行和主要衍生产品交易商,如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等,由于投资失利不得不宣布申请破产保护或惨遭收购。更为重要的是,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传染性使得这些主要交易机构的单体投资风险最终演变为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充分意识到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巨大破坏力,强化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作为全球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20国集团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提出了具体的改革目标和行动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联合发布了《关于场外衍生产品数据报告和收集要求的报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和《对非中央清算的衍生产品的保证金要求》等咨询文件,就市场组织、风险管理、违约、市场进入、市场透明度等设定了24项原则,并从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保证金的种类和计算、保证金资产的流动性、结算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要求。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驱动欧洲经济复苏》和《确保高效、安全和健全的衍生产品市场》的通讯,对金融衍生产品在危机中的作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及可能的解决方法进行了分析,表示将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建议和措施来增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透明度。

国家层面,无论是发达市场还是新兴市场国家都先后颁布了改革法案。美国颁布了《2010年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通过对互换和证券互换[2]的界定将绝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纳入立法监管的范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改革场外衍生产品市场报告》和《场外衍生产品市场改革——英国的角度》,针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系统性缺陷,提出了包括推进合约标准化,强化对手方风险管理,明确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以下简称CCP)的全球标准等具体解决措施;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机构发表《澳大利亚场外衍生工具中央结算》的讨论文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表了名为《场外衍生产品监管建议》的咨询文件,建议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纳入证券及期货法的范围;日本金融厅发布了《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制度框架发展的蓝图草案》,并完成了对《金融工具交易法》的修正案,要求证券公司和银行通过中央对手方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清算。

由于资本的管制,本次金融危机虽然没有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直接的影响,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风险控制在我国也一直是个突出问题。我国早期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中出现的“314”逼仓风波和“327”国债风波就是典型的案例,其中影响最大的“327”国债风波曾导致万国证券公司发生10多亿元的亏损并因此而倒闭。(www.daowen.com)

2009年3月,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明确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地位。现代国际金融中心除了要有成熟的基础金融市场进行资金配置外,还必须有高度发达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来进行风险配置和分散,由此,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包括品种建设、市场建设和监管立法完善三方面的内容。在市场建设方面,自2010年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交易,我国正式形成了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为主的场内交易和以银行间市场为主的场外交易两个市场,建立了涵盖金融期货、金融远期、金融互换和金融期权等在内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形态。在品种建设方面,自2010年正式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我国已形成覆盖汇率利率和信用产品的完整产品结构。目前交易的具体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远期交易、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等。

与品种建设和市场建设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滞后,目前尚没有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专门立法,行政法规也只有适用于场内交易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许多规则仍停留于部门规章和自律规范层面。这些管理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特定品种或是特定机构制定的,多数条款过于局限,缺乏普遍适应性。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基于基础金融交易之上的高级交易形态,对投资者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具有放大性,在我国投资者普遍风险意识不足、市场投机气氛较为浓厚的背景下,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失利不但会造成个体的毁灭性后果,更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改革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利率和汇率改革的深化,将有更多的机构和企业需要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行经营风险规避。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风险控制立法与制度体系,具有重要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