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1 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规定,企业或个人给予中国红十字会等21 家全国性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批准了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准予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这说明我国对于企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要看企业向哪些慈善机构进行捐助,其捐赠免税比例所体现的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不够高。
同时,善款退税程序的复杂性往往使慈善捐款退税的良好初衷落空。我们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税法均规定,公益捐赠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2005 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 亿元,个人退税率为零。很多人捐款之后没有申请免税,除了有不了解税法的原因之外,也有因申请免税手续繁琐而放弃的。[26](www.daowen.com)
《信托法》 《慈善法》 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慈善信托发展,但慈善信托未被界定为慈善组织的一种。因此,慈善信托目前无法享受任何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税收问题打击了企业和个人以委托人身份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2010 年颁布的 《慈善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慈善事业组织和团体在接受慈善性捐赠时应该开具捐赠发票。非慈善组织团体的信托公司不具备开具捐赠发票的合法性。同时,由于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一般政府部门和慈善事业组织团体等接受捐款的单位在实践中也难以真正获取捐赠发票。正是由于慈善信托捐赠发票获取的困难,参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单位和个人) 无法取得税法中规定的捐赠发票抵税优惠。另外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信托关系的税制,由于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及两次财产转移,虽然资金信托不用收税,但如果是股权和房产等财产,涉及到过户就需要收税,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会导致针对两次财产转移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不动产等信托类型的发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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