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慈善法》如何完善慈善信托的制度设计

《慈善法》如何完善慈善信托的制度设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慈善法》 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这是对慈善信托的一大贡献。慈善信托终止后的清算报告,必须报慈善事业管理机构核准。《慈善法》 获得审议通过之后,关于慈善信托的未来发展一度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

《慈善法》如何完善慈善信托的制度设计

1.《慈善法》 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慈善法》解决了 《信托法》 一直没有解决的慈善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信托法》 第62条第1款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慈善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慈善法》 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这是对慈善信托的一大贡献。

2.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任意设立。在《信托法》中,慈善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以及怎样设立关于监察人的制度实施细则,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并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还可能造成信托监察人形同虚设的局面,仅仅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设立。而《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把是否设置监察人作为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的事项,这极大地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

3.主管机关简政放权的规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经过批准,这为慈善信托的设立增加了很大难度,而《慈善法》确立了慈善信托设立只需备案即可,备案制的选择体现了主管机关简政放权的思想,此思想还体现在多处。例如,《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必须报慈善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慈善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慈善信托终止后的清算报告,必须报慈善事业管理机构核准。(www.daowen.com)

《慈善法》 则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需要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即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委托人变更受托人。慈善信托终止后的清算报告,也同样只需要报慈善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即可。《慈善法》 获得审议通过之后,关于慈善信托的未来发展一度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诸多专家认为,尽管慈善信托相关的法律规章越来越明晰,作为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一项,发展慈善信托已时不我待,但在短期来看,慈善信托依然很难成为信托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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