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概念辨析:理解其定义与差异

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概念辨析:理解其定义与差异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汉语里,“慈善”与“公益”的意思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大陆法系的亚洲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时,将慈善信托 “转化” 为公益信托。[1]我国2001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模仿大陆法系亚洲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也是采用了 “公益信托” 一词。可见,我国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未将二者进行区分,也并未将二者等同。

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概念辨析:理解其定义与差异

在汉语里,“慈善”与“公益”的意思并不完全相同。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慈善”是指“对人的关怀,富有同情心。”“公益”是指“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是长者、强者对弱者的爱,“善”是对他人的友爱和帮助。慈善反映人们以仁慈、同情和慷慨为基础的互助意识,体现了利他主义价值观。虽然公益与慈善都是一种以公德、仁爱、奉献等崇高精神为动机,以志愿的形式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以为大众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善行义举,但慈善的主要目的是“安老助孤,济贫解困”,即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而公益更强调“博爱”,其目的是致力于提升社会大众福利和解决关系人类未来发展的根本问题,比如教育、公平、正义、平等。

慈善信托起源于英国将土地或者其他财物直接捐给教会的慈善用益,从《1601年慈善用益法》(The Charitable Use Act 1601)成为现代慈善制度的起点,到《1806年慈善信托法》(The Charitable Trusts Act of 1860),再到2006年英国最新的一部慈善法——《2006年慈善法》,以及《美国信托法重述》,都一以贯之地使用“charitable trust”一词。

然而,大陆法系的亚洲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时,将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 “转化” 为公益信托。日本首先在立法中采用 “公益信托” 一词,其余各国、地区立法均采用这种表述方式。[1]我国2001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模仿大陆法系亚洲国家的做法,在立法中也是采用了 “公益信托” 一词。但 《信托法》 并未对公益信托的定义进行规定,《信托法》 第60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①救济贫困;②救助灾民;③扶助残疾人;④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⑤发展医疗卫生事业;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⑦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www.daowen.com)

2016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慈善法》第44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可见,我国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未将二者进行区分,也并未将二者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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