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的谨慎义务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的谨慎义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根据银监通[2010]2号的规定,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的谨慎义务

第一,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

第二,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

第三,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根据银监通[2010]2号的规定,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1] 严夕全:“论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2] 严夕全:“论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属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 李茜:“结构化信托:高门槛高收益”,载 《上海金融报》 2008年2月19日,第B07版。(www.daowen.com)

[4] 王道远:“结构化信托运营的条件和成本”,载 《经济导刊》 2005年第11期。

[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 川民初字第100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2日。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11032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6 年10 月3日。

[7] 申景奇:“新时期信托业务模式调整与风险控制”,载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2期。

[8] 申景奇:“新时期信托业务模式调整与风险控制”,载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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