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自产生之初,先天就具有规避法律的血统。融合近现代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成就的离岸信托更是将信托制度规避法律的特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信托关系不同于其他自然发生的法律关系之处在于其是一种人为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为了转移财产并予以管理而为之的功能性设计。概而言之,信托是为了实现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的法律设计。离岸信托除拥有前述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两大功能之外,其“合理节税”的功能更是备受青睐。近年来,众多跨国纳税人在世界著名的几个避税港设立离岸信托,使其成为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在避税港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一个高税率国的跨国纳税人可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港设立一个由自然人股东5人以下持股组成的个人持股信托公司,利用和操纵该公司将其位于高税率国的财产信托给该公司经营,并逐渐将其国内的原有财产及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港。一旦其去世后,就可以合法地规避全部或部分的所得税或遗产税。
第二,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得税。信托人可在避税港设立自由裁量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前规定的条件,自主地将信托收益在受益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够始终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
第三,通过自益信托的方式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所有权。高税率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避税港设立一个信托公司或开立银行信托账户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将之全权信托给银行或所设立的信托公司,负责管理持股公司,隐藏所设公司的真正所有权,从而有效地掩盖跨国纳税人的投资。(www.daowen.com)
第四,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若某避税港与一笔贷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无此种税收协定,跨国纳税人就可与该避税港银行签订信托合同,由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第五,利用复杂的信托结构合理避税。信托一般设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港,但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避税港的巧妙利用和精心安排,设立复杂的信托结构,从而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各个避税港所提供的税收优惠以达到最大的避税效果。[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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