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信托财产这种对于独立性的要求正是其为了创设这种隔离机制以保护信托财产的核心目的。保护信托的核心在于,委托人将财产授予受托人,并且指示受托人将收入支付给委托人的那位子女,但是,一旦子女破产或出现其他特定事件,信托即自动终止,该子女不再享有受益权;同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这样,子女的破产受托人就不能获得信托收入,相反,信托收入纳入新的自由裁量信托,以那位子女及其家人为受益人。
1.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基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即使有受托人的名义,也不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应当被当作和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的财产对待。” 具体来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还体现于其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前面3种独立不难理解,而对于信托财产损益独立性,因将其理解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归信托财产,非由信托受托人过错而产生的对第三人的债务也将由信托财产承担。而信托财产这种对于独立性的要求正是其为了创设这种隔离机制以保护信托财产的核心目的。[21]信托财产隔离与保全功能的实现是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基础的。
2.保护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的双重结合。委托人的某个子女可能浪费成性、在金融事务方面缺乏经验、甚至有些不争气,比如乐于冒险投资、挥霍无度、嗜赌、吸食麻醉品甚至毒品等,将财产交给他,很快就会消耗殆尽。委托人很清楚,让这样的子女管理或直接取得财产,显然是很不明智的。为解决这个难题,他可以设立一项保护信托。保护信托的核心在于,委托人将财产授予受托人,并且指示受托人将收入支付给委托人的那位子女,但是,一旦子女破产或出现其他特定事件,信托即自动终止,该子女不再享有受益权;同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这样,子女的破产受托人就不能获得信托收入,相反,信托收入纳入新的自由裁量信托,以那位子女及其家人为受益人。通过这种办法,信托财产和收入就不受受益人破产的影响。保护信托紧跟着一项自由裁量信托,以保护信托财产不会被某些受益人消耗或被其债权人追索。[22](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中国信托法原理与实例精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