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务规划功能:所得税下的征税信托

税务规划功能:所得税下的征税信托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4]2.赋税急剧升高下的税收优惠——征税信托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信托财产所涉及的所得税在这个阶段是针对受托人征收,这部分的所得不被视为受托人的个人所得,它是课税分离的。受托人只有在没有行政管理费用优惠的情况下才适用基本税率。对于受托人的征税有一个巨大的优势:将信托财产的所得一直累积下去,不频繁地将其分配给受益人,在信托收益首次向受益人转移的过程之中对受益人是免征所得税的。

税务规划功能:所得税下的征税信托

1.用益制度下规避封建附属权利。产生于中世纪英格兰的家族信托,其初始目的是不动产律师为了帮助客户减免封建附属权利,在客户死亡后最大限度地行使财产处分权。中世纪的英国仍固守着长子继承制,基于该制度的存在,陪臣们的土地上附有很多封建附属义务,用益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规避种种的封建义务。[13]史尚宽先生在《信托法论》 一书中对此有所论述,“为维持封建制度,中世纪对于土地,定有苛重之负担。土地之所有人死亡时,如有成年之继承人,该继承人须对领主缴纳一定之税款,如有未成年之继承人,领主可将该土地之收益归自身使用。……当时一般人为欲逃避此等负担,作用益之让与。土地之所有,为供自己之利益而将土地让与数人,如是则土地归该数受托人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之土地,其中一人死亡,其保有之应有部分,不归属于领主,而归属于其他共同共有人。从令前所有人即委托人死亡,亦不至被课继承上之负担。”[14]

2.赋税急剧升高下的税收优惠——征税信托 (TheTaxingTrusts)。19世纪之后随着遗产税以及所得税的逐步攀升,高税率达到了40%,有的甚至达到98%。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信托财产所涉及的所得税在这个阶段是针对受托人征收,这部分的所得不被视为受托人的个人所得,它是课税分离的。受托人只有在没有行政管理费用优惠的情况下才适用基本税率。对于受托人的征税有一个巨大的优势:将信托财产的所得一直累积下去,不频繁地将其分配给受益人,在信托收益首次向受益人转移的过程之中对受益人是免征所得税的。[15]但是,是否可以达到减少缴税的目的,还要看具体的信托设计以及所在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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