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矿产企业的经营风险:汇率、商品价格、政策及操作风险分析

矿产企业的经营风险:汇率、商品价格、政策及操作风险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影响矿产企业的市场风险主要有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白家峁煤矿即使顺利审批并盘活,其市场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相对于国内市场来说主要是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矿产信托的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矿产企业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矿产企业的经营风险:汇率、商品价格、政策及操作风险分析

广义的标准经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不当、资源不足、或者经济环境或竞争环境发生变化而不能达到经营目标的风险,它包括:市场风险、政治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合规)风险、项目风险信用风险、产品风险、流动性风险、环境风险和声誉风险。

1.矿产信托存在市场风险(亦称产品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价的变化而导致亏损的风险。影响矿产企业的市场风险主要有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矿产的价格会受到国内外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矿产资源的价格掌握在国际矿产资源垄断者的手上。同时,国际矿产品的价格易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美元升降与国际矿产价格呈现一定负相关关系,若是美元出现了大幅度的贬值,矿产价格将会出现牛市行情。此外,矿产价格的变化亦会受虚拟经济的影响,价格变化已不完全是由供需关系决定。

2012年5月之后,我国煤炭销售遇冷,库存增加、市场滞销、价格下行、货款回收迟缓等问题凸显出来。海运煤炭网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报收603元/吨,比前一报告周期下降了4元/吨。而在2010年底,煤炭的价格是799元。显见的是,煤炭持续降价的情况下,矿主的资金链若出现断裂,“诚至金开1号”将不是个案。白家峁煤矿即使顺利审批并盘活,其市场风险也不可小觑。

2.矿产信托存在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有国内外之分,国外指的是政治变动的风险,国内指的是政策风险。目前矿产信托主要投向国内,尚未有海外矿产信托项目。因此相对于国内市场来说主要是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矿产资源是耗竭性的资源,有其供给方面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容易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和制约。资源的敏感性使矿业投资的收益易受政府政策的影响。

2012年3月22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内蒙古、陕西、山西、甘肃、宁夏、新疆为重点建设省(区),新开工规模6.5亿吨/年,占全国的87%;重点任务是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其中在煤炭结构调整方面,中国将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顿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开发建设西部地区如陕西、山西、内蒙古等矿企尤其是煤炭等能源企业众多的地区自然成为信托项目的主要来源地。同时小矿企业则更加难以从银行金融机构借到资金。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中的临县白家峁矿井涉及多年的采矿权纠纷,这其中涉及国土资源部与司法部门利益的冲突,其诸多民间借贷本身就是当地政府领导人出资借高利贷,因此也涉及诸多政府部门的利益,中诚信托若强制执行矿产,还涉及银监局与山西省国土资源部门的利益,同时也涉及中诚信托与山西工商银行的博弈,诸多利益交织在一起,其处理难度非同一般,说其为政治风险也不为过。

3.矿产信托存在操作风险。矿产信托的操作风险主要是因为矿产企业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譬如企业缺乏规定程序、雇员缺乏培训、设备及软件维护不足或已报废、员工缺乏职业道德和存在舞弊意识等问题。以小作坊形式运作的矿产企业,往往装备条件简陋,矿企管理混乱,并未有正式的规章制度,存在不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超负荷运转,隐患不及时处理等情况。同时,以小作坊形式运作的矿产企业,其从业人员大多数是文化素质较低的弱势群体,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据报道,中国生产百万吨煤炭的死亡率约为印度的10倍、美国的100倍。一旦出现矿难,矿业企业、信托公司、投资人的利益都岌岌可危。

任何项目都有风险,矿产项目的风险有其特殊性。矿产位于地下,受天气、地形、技术等因素的影响,矿产的评估难以精确,矿产的开采量不同。矿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通常由信托公司指定,但评估费却往往由融资方矿主承担,矿业公司为了融得资金,可能会贿赂评估机构,甚至以支付资金要挟评估机构高估矿产的价值。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也没有专业的矿产评估规则。矿产的估值不仅影响到对矿企的判断,而且矿企融资时往往将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因此对矿产的估值相当重要。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信托公司矿产方面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不足以识别矿产储量的准确,也不容易识别矿企的造假。[12]

4.矿产信托存在法律环境风险。矿产信托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矿产企业法人结构混乱,产权不清;以非法定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投资相互渗透,法律责任相互牵连等方面。(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 《宪法》 与 《矿产资源法》 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根据 《宪法》 与 《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及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矿业的出让过程中,国家出让给矿业权人的只是矿业权,矿业权中仅含有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需要再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即矿业用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 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目前,大多数矿山企业在占用农业用地时,并未通过征用的方式将农业用地变成工业用地再出让给矿业企业使用,而是由当地的农村集体组织以临时用地的方式租赁给矿山企业使用,租用期限一般每两年续租一次。

按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11、12、14条规定,对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主体都有一定要求,需要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等条件。2009年10月12日,山西省煤焦办等多部门联合颁布 《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加强纪律约束防止发生违纪问题的若干规定》 表明: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介入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因此,一旦信托资金投向不合格主体,即使信托计划成立,也可能因为主体不适合而导致信托合同无效。[13]

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依 《合同法》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实践中,投资人大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招聘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经营权,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这些方式取得经营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4]2000年11月1 日国土资源部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36条第2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因此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还需报原发证机关审批。

5.矿产信托的资金流动性风险。矿产信托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缺乏可用资金而产生的无法按期支付应付款项的风险。到期及时偿还债务对于维持投资者、债权人信心极为重要。矿业投资的时间和开发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这一方面使得投资不能及时获得回报;另一方面能源以及一些重要的金属常成为资本市场热炒的对象,矿产品的价格波动性极大,在较长的开发周期中矿产品的供需市场很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回报的滞后性增加矿业投资的风险。

振富集团控制人王平彦被刑拘,引起了债权人的恐慌,因涉及民间借贷,在实际工作中,矿业权抵押备案并非强制性的,王平彦的企业相关资产往往被重复抵押。在王平彦被刑拘后,振富集团旗下开发的多个房地产、矿产均被其他债权人以极低的价格受让,或者保全或执行。2012年11月,振富集团下属已办理股权过户及质押手续的内蒙古煤矿发布公告:转让100%股权及75400万债权。因白家峁煤矿处于整合期,有矿业权纠纷,受让者即使愿意投资也难以过户,从而其受让价格也大大低于当初预期估值,对已经出现兑付危机的中诚信托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6.矿产信托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由人类活动引起或由人类活动与自然界的运动过程共同作用造成的,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事件的发生概率。近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被我们所重视,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并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矿产企业极容易产生废物、有毒物质,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带来大量罚款,而且会给企业负责人带来牢狱之灾。

7.矿产信托引发的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经济环境、舆论导向等外界因素变化对信托公司社会认可度的影响,企业声誉会受到负面影响的风险。声誉风险产生的负面影响能导致企业的经营陷入衰退甚至倒闭。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低、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托业务超高杠杆特性等特点都要求信托公司需提供一定的担保,而信托法规定投资者风险自担,因此信托公司提供的是隐性担保,能否尽职尽责,能否成功兑付,关键是看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水平和隐性担保能力,即声誉价值的高低。如果声誉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给单个信托公司信誉带来不良影响,而且会产生溢出效应,即会对其他信托公司乃至整个信托行业甚至整个金融行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15]

中诚信托 “诚至金开1号” 集合信托计划兑付风险案已经引起了公众的质疑即投资者的恐慌,矿产信托风险因此而引爆,信托公司再成立的矿产信托计划急剧下降。据 《证券时报》 2013 年7 月17 日的报道:“对于回避项目时,逾26%的信托公司选择能源类,位列投资回避项目榜首;其次为海外投资,超过21%的公司认为其中的风险较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紧跟其后,成为规避的前三大领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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