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我国信托刚性兑付危机的可行路径

解决我国信托刚性兑付危机的可行路径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信托业刚性兑付危机的解决不可“一蹴而就”,需要多管齐下予以应对。缓解信托业 “刚性兑付” 压力的外部环境建设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尽管我国现行 《信托法》 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解决我国信托刚性兑付危机的可行路径

我国信托业刚性兑付危机的解决不可“一蹴而就”,需要多管齐下予以应对。具体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内部治理主要是指信托公司自身内部的合规治理;外部环境建设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并需要受托人及投资者的共同努力。

1.信托公司内部的合规治理。合规指的是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经营是信托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唯有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保证信托公司长期健康地发展。信托公司的合规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其一,信托财产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信托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其二,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合规部不仅负责统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件,而且应将法律服务的端口前移,全程参与项目的论证、决策,对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对项目作出客观独立的合规性审核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益。其三,对信托财产的审批、运用和保管应实行分离制度,即业务部门提出信托财产运用申请,按决策权限审批后,信托财产保管部门依据信托合同,审核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后方可执行,如发现用途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其四,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托项目跟踪检查、定期分析制度,设立业务台账和客户管理系统。其五,信托公司应实行信托营业报告书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制度。即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信托营业报告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信托项目结束时,编制处理信托事务清算报告,由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确认,并依据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其六,信托公司不能为了推介信托产品向投资者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要将信托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向投资者进行真实介绍。[16]

2.信托业的外部环境建设。缓解信托业 “刚性兑付” 压力的外部环境建设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其一,完善信托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规范信托行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 《信托法》 及一系列相关管理办法,其中,《信托法》 因可操作性不强而饱受诟病,其它的法律文本效力层级不高而权威性也就稍显不足。若欲从立法层面缓解“刚性兑付” 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具体改进措施如下:一是扩大信托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争取涵盖已经出现的各种信托类型,避免因资产管理机构之间竞争规则不统一造成的金融秩序混乱;二是为信托兑付纠纷的解决提供完备的裁判规则;三是严格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义务。其二,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尽管我国现行 《信托法》 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事实上,法院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仍然可以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了制定 《信托法》 司法解释的前期调研工作,司法解释的早日出台可以及时对 《信托法》 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填补,进一步指导各级法院对信托纠纷的审理工作。当然,这也需要法院系统增加投入,为更好地审理信托兑付纠纷储备一定的审判资源。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可以为《信托法》 兑付规则的实现和信托兑付纠纷的解决提供司法路径。[17]其三,强化投资者信托投资的风险意识。一方面,可以通过真实案例,帮助投资者积累经验、汲取教训,锻炼识别信托产品优劣的 “火眼金睛”。另一方面,帮助投资者转变信托无风险的理念,明确告知损失不予赔偿情形,并在信托产品合同中用白纸黑字加以强调。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建立风险思维,当个别影响不大的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危机之时,要尊重客观的经济投资规律,不为一点风吹草动动辄维稳,避免重蹈 “刚性兑付” 的覆辙。其四,应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自由转让,且所有信托计划中也都有相关约定,但与股票、基金和债券相比,信托产品还是难于转让,这使得风险不易转移规避,加上大部分信托产品投资起点高,如果不努力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投资者势必 “用脚投票”,使得信托产品很快丧失市场竞争力。[18]

[1] 王丽娟:“中国信托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王丽娟解读信托业发展报告”,载http://www.chinastock.com.cn/yhwz_about.do?docld=4320385&methodcall=getDetailInfo,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10日。

[2] 刘瑞波:“关于集合资金信托成为信托业主流业务的探讨”,载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4年第11期。

[3] 姜昭:“集合资金信托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化研究”,载 《法学论坛》 2015年第2期。

[4] 朱晞:“我国集合资金信托制度的检讨和展望——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中心”,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4页。

[5] 杨娜:“陕国投终止裕丰公司5.7亿信托计划”,载http://finance.qq.com/a/20130427/00301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6日。

[6] 徐天晓:“陕国投斥资近 6 亿元 ‘刚性兑付’ 裕丰信托计划”,载 http://www.chinanews.com/stock/2013/08-13/515572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5日。

[7] “陕国投A:关于裕丰公司信托贷款项目处置进展情况的公告”,载 http://guba.eastmoney.com/news,000563,2954755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6日。

[8]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载 http://www.siti.com.cn/about.php?fid=9&fup=1,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7月3日。(www.daowen.com)

[9] 徐静:“刚性兑付环境下的信托风险缓释——‘诚至金开1号’ 兑付风险引发的思考”,载 《青海金融》 2014年第4期。

[10] 龚龑:“论信托刚性兑付的困境与出路”,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3年第4期。

[11] 范黎红、周荃:“我国信托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2002~201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信托公司商事案件为样本”,载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

[12] 龚龑:“论信托刚性兑付的困境与出路”,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3年第4期。

[13] 徐孟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14] 参见党宁:“信托产品 ‘刚性兑付’ 的法律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河北经贸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15] 参见党宁:“信托产品 ‘刚性兑付’ 的法律思考——以中诚信托兑付案为例”,河北经贸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11页。

[16] 姚大跃:“论信托公司风险控制途径”,载 《北方经济》 2008年第19期。

[17] 龚龑:“论信托刚性兑付的困境与出路”,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3年第4期。

[18] 新平:“信托业 ‘刚性兑付’ 需要破除”,载 《金融博览》 2014年第3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