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刚性兑付与信托法所坚持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相悖。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是指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除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应当交付受益人的以外,应当归入信托财产;除因受托人失职造成的以外,所产生的损失也应当由信托财产来承担。信托财产具有类似于独立的法主体地位,财产价值上的损益既不能由委托人来承担,也不能由受托人来承担,只能由信托财产独立承担,即由信托财产独立承担信托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损益。[13]
“刚性兑付” 与信托财产损益独立性的规则背道而驰。刚性兑付对信托受托人采用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不论信托财产因何种原因受到了损失,受托人都应保证受益人获取承诺的信托利益,其实就是强迫受托人用其个人的财产或之外的其他资金来弥补信托财产的缺失,完成对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兑付。刚性兑付的做法混淆了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违背了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进行分别管理的要求,根本上是违背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就信托架构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不同视角来看,在内部关系方面,“刚性兑付”混淆了受托人自有财产、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三者的关系,没有清晰地定位出信托财产在整个信托运行中的独立地位。当受托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充分做到谨慎义务后依然出现了信托产品的损失,如果在此时执意进行 “刚性兑付”,将破坏信托的内部合同关系,导致作为信托核心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失去效力。在外部关系方面,兜底弥补信托财产的损失,本质上就是在破坏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原则。[14]
2.刚性兑付加大了信托市场的隐性风险。短期来看,刚性兑付对于投资者和发起人都是有利的。它不仅收回了投资者的本金和部分利润,稳定了投资者的情绪,而且延续了大众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信心,达到了金融维稳的需求。但长期来看,“刚性兑付”是不可持续的,这种异化的发展模式背后所隐藏的是更加巨大的风险。
第一,会助长低质量的信托项目和产品充斥市场。在 “刚性兑付” 的背景下,收益高、质量差的信托产品反而市场认可度高、发行量好,金融机构从中赚取的相关服务收入也就水涨船高,从而导致稳定的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产品被挤出市场。比较银行理财市场不难看出,“刚性兑付” 使得高收益产品总是能笼络大量资金,被利益冲昏头脑的投资者不按照自身条件与信托产品进行匹配,直接无视那些稳健的信托产品,导致由低质量、“泡沫” 经济项目支撑的高危信托产品充斥市场。(www.daowen.com)
第二,高收益率和“刚性兑付”所掩盖的风险如果不断积累,将诱发信托行业的系统性问题。在“刚性兑付”的市场规则下,相同投资成本,但收益率更高的产品自然更受投资者欢迎。信托公司将大量设计和发行高收益率信托产品,并利用“刚性兑付”的口号来吸引客户。“刚性兑付”通过几种方式转移兑付压力,利用外力介入或自有资金的填充来向新一轮的投资者标榜华丽的业绩,不断增加投资者投资的信心。表面上缓解了某一次信托产品的兑付压力,但可能会由于兑付方式的问题滋生出其它类型的债务负担,这就如同将一个简单的问题扩大化。纵向的风险累加无疑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托公司的压力,不利于市场对风险的快速消化,此类信托产品的恶性增长,为更大的危机埋下伏笔。久而久之不仅是信托行业的危机,更有可能波及其他金融行业。
第三,造成金融市场调控功能的紊乱。“刚性兑付” 行为日积月累就会降低市场识别风险自我修复的能力,导致投资者过分地关注高收益低质量或者 “泡沫叠加” 的信托产品,造成大量资金涌入信托市场,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整顿。而如果此时信托市场内部不能完成良性的循环,出现兑付风险,不仅会牵扯到整个金融行业,更会使本来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资金白白流失,造成整个市场调整的失衡。本来依靠市场的流通作用,风险能够通过资金正常的流转、信托财产适度的盈亏被稀释,但 “刚性兑付” 打破了信托市场这一功能。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吸收到大量的资金,风险收益率会在各个信托产品中间不断攀升,少量投资获得大量回报就会造成市场资金价格中枢不断上移,极大增加了受托人的融资成本。这种恶性循环对于整个金融市场都是一种毁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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