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簿的关键要素和重要性

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簿的关键要素和重要性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只有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准确认定协议的效力,查清房屋出资情况,才能合理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制作的,用以记录不动产标示及其上物权状况并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簿的关键要素和重要性

该案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一致。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借他人名义买房规避国家政策的现象日益增多,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发生纠纷后,实际权利人通常会依据其与名义购房人签订的协议,要求对房屋进行确权。因此,只有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准确认定协议的效力,查清房屋出资情况,才能合理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制作的,用以记录不动产标示及其上物权状况并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物权法》 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根据 《物权法》 的上述规定,不动产的权属情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从效力的角度,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力和公信力。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也称登记推定力,是指在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将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是指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善意第三人相信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认为登记的权利人是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以合理价格从登记权利人处受让了该不动产,并依法进行了不动产过户登记,该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不动产物权,不受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并非真正权利人的影响。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不动产登记簿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www.daowen.com)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首先应把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真实的来对待,如果异议方提出反证,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该记载就应当被推翻,法院应当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本案的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房屋购买时由案外人出资,在原、被告及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中对系争房屋的权属也明确作出了书面约定,确定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原告,因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被告林志并非该争议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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