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详细评析与解读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详细评析与解读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我国其他法律规范,同样并未对信托登记主管机构进行规定。2016年初,中国信托登记公司获高层批准筹建。完成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筹备工作已被列为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的一大重点。据悉,相关部门将组织设立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制定发布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目的是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开发信托产品登记平台。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详细评析与解读

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该条款被认为是我国实行严格的信托登记生效主义原则的制度依据,也被认为是我国《信托法》的硬伤之一而饱受诟病。目前,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1.我国信托登记的主管机关不明确。虽然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登记的财产范围及信托登记的生效主义原则,但并未规定由谁来担任信托登记的主管机关。而我国其他法律规范,同样并未对信托登记主管机构进行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信托登记的主管机关,究竟是建立专门的信托登记机关来登记,抑或是通过增加原有物权登记机关的信托登记职能来实现信托登记,学界始终存在较大争议。理论上尚存争议,实践中又缺乏登记具体实施的细则,导致信托实务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当事人在设定信托之后,若按照《信托法》规定欲进行信托财产登记,会遭遇登记无门的尴尬——专门的信托登记机关尚不存在;物权登记机关则以无法律授权、无实施细则、不属于其职责为理由拒不受理。如此,主管信托登记的机关的不明确,迟滞了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2.登记生效主义的效力模式过于严苛。我国 《信托法》 第10 条确立了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效力模式。按这一规定,以应登记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如未进行信托登记,信托均不产生效力。这一规定的弊端在于没有考虑物权登记的多元模式而与之相适应。我国物权权属登记领域同时存在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效力模式,对于那些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财产设立的信托,这些财产无需办理物权登记就可以被受托人实际管理和处分,并有效地转让给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对事实上的信托关系运行无碍。若是据 《信托法》 的规定,因没有办理信托登记,信托关系并未生效,事实信托关系因此处在了脱法的状态,如果此时发生纠纷,将造成众多法律关系或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即使 “委托人” “受托人”、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最终能因诉讼而均衡,也将因高昂诉讼成本的产生而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5]因此,这种一刀切地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 设立信托时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提高了设立信托的成本,从根本上破坏了信托所应当具有的制度弹性,不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从这个角度而言,登记模式过于严苛同样不利于信托在中国的发展。

3.我国现有的信托登记实践局限于商事信托。我国《信托法》并未区分商事信托登记和民事信托登记的不同,从现有的信托实践经验来看,信托登记制度的设计者仅仅只关注到商事信托的登记,而未涉及民事信托。实际上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关注的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财产的转移,后者注重财产的增值,信托登记对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意义也不同。(www.daowen.com)

2006年6月,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落户浦东,这是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在简介中称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 (批准文号:银监办发 [2006] 16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设立的事业性、非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规定的信托登记相关事务。” 按照这一界定,该中心似乎能够提供当前中国迫切需要的信托服务。但是仔细研究发现,该登记中心有以下特点:其一,中心自身功能的定位是为金融领域的信托产品提供服务的。其中心简介指出:登记中心的设立,将为信托在 “金融服务领域” 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平台,为提高 “信托金融产品” 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奠定坚实的基础。似乎除金融产品以外的信托都不在其提供登记服务的范畴内。其二,中心仅接受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据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业务守则》第2条规定:“本守则在试点初期适用于全国各家信托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运用信托制度设计、经营的信托业务。” 由此以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因不符合 《业务守则》的规定而无法在该中心进行信托登记。

2016年初,中国信托登记公司获高层批准筹建。公司组建工作于2016年内正式启动,力争年内正式挂牌运行。完成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筹备工作已被列为2016年信托监管工作的一大重点。据悉,相关部门将组织设立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制定发布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目的是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开发信托产品登记平台。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拓宽产品发行和销售渠道,规范信息披露,构建常态化的价格发现与风险揭示机制。[6]

综上,无论是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还是中国信托登记公司,针对的均是商事信托的登记,并不涉及民事信托登记。信托登记主管机关不明确、登记生效主义原则的严苛等因素成为我国民事信托发展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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