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房产争议的判决结果总结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房产争议的判决结果总结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系争房屋由案外人安舟出资购买,权利人登记在被告林志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内容履行,主张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支持。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房产争议的判决结果总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系争房屋由案外人安舟出资购买,权利人登记在被告林志名下。该房屋在数年内曾几经置换,2009年12月由原、被告及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协议中对系争房屋的权属已明确作出书面约定,该份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内容履行,主张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支持。

浦东新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第3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归原告WANSU LIAO(廖皖苏)所有;二、被告林志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WANSU LIAO(廖皖苏)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弄48号301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WANSU LIAO(廖皖苏)名下。

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www.daowen.com)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2009年12月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决议中第五项约定其名下的系争房屋实际产权人为被上诉人的内容,上诉人应当有正确理解。之后,上诉人也未以欺诈为由主张过撤销该协议,故上诉人以此来证明其受到欺诈及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决议第五项内容是虚假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家庭财产信托的确认决议是当事人之间确认房屋权利归属的有效证据,上诉人虽持有登记在其名下的系争房屋的房产证,但其仅是名义产权人,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权利人为被上诉人并无不当。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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