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李伟和赵明珠属于结发夫妻,婚前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无约定,当事人李伟先生先后于2009年8月在上海给刘丽丽小姐购买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1801室公寓房产一套,2011年5月购买位于杨浦区某商务中心商铺一套,购买上述两处房产所需800多万元,外加给付刘丽丽小姐资金人民币700多万元,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刘丽丽并不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赵明珠女士主张返还李伟先生私自赠与刘丽丽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有可能会对刘丽丽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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