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托当事人的确立:关键开展有效的信托操作

信托当事人的确立:关键开展有效的信托操作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且,从本案的实际出发,信托资金需要刘丽丽小姐配合进行转交,受托人应当也是其能够充分信任的人。因此,李家大女儿作为受托人当属最为合适人选。尽管该笔信托资金在权属上属于委托人李伟先生和赵明珠女士夫妻二人,但目前仍在第三人刘小姐名下,其有代替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义务。

信托当事人的确立:关键开展有效的信托操作

1.委托人。由李伟先生与赵明珠女士作为委托人。关于委托人的身份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信托资金在刘丽丽小姐名下,应当由其作为委托人,这样委托人可以直接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排除资金交付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法律上讲,信托资金虽然在刘小姐名下,但所有权属于李先生与赵女士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信托法》第7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且若由刘小姐作为委托人,存在肯定此资金在信托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属于刘小姐的嫌疑,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最终还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由李伟先生与赵明珠女士作为委托人。

2.受托人。由李伟先生与赵明珠女士的长女李洁岚女士作为受托人。无论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还是委托人出于情感和对于自己财产安全性角度考虑,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本身是基于充分的信任,但是根据《信托法》第24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信托受托人,律师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受托人亦不是最佳人选。并且,从本案的实际出发,信托资金需要刘丽丽小姐配合进行转交,受托人应当也是其能够充分信任的人。在慎重考虑和充分衡量之后,鉴于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李先生与赵女士的大女儿李洁岚一方面充当其母亲赵女士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其与刘丽丽小姐的沟通非常顺畅,二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初步的信任,并且李先生与刘小姐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探望等方式的执行一直是由李洁岚从中协助配合。因此,李家大女儿作为受托人当属最为合适人选。

3.受益人。李伟先生与刘丽丽小姐所生之子李峰是受益人。本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非婚生子李峰的抚养问题,因此,李峰是本信托理所当然的受益人,考虑到各方利益平衡的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刘丽丽小姐代替其在信托协议上签字。(www.daowen.com)

4.信托资金交付人。刘丽丽小姐是本信托中的信托资金交付人。尽管该笔信托资金在权属上属于委托人李伟先生和赵明珠女士夫妻二人,但目前仍在第三人刘小姐名下,其有代替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义务。所以,也把刘小姐作为一方当事人,定义为“信托资金交付人”,在信托协议条款中规定了她代为交付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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