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制度功能的不断拓展。现代信托因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而及时得以创新,与社会同步发展。纵观信托制度发展的历程,一般是先经历民事信托然后才发展到营业信托,譬如像英国和美国。在信托移植过程中也会因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信托制度发达的典范,日本法律上首次使用“信托”一词始于1900年制定的《日本兴业银行法》,其第9条第4号规定“地方债证券、公司债券与股票相关之信托业务为该银行之业务”。1922年日本制定《信托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最新修订。日本引进信托制度的初衷就是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非满足个人的需求。日本并未经历民事信托的阶段而直接采用的是商事信托。
目前在英国,民事信托仍然占据重要地位,这根源于英国的历史背景和英国国民的传统习惯。英国人已经习惯于用信托来进行财产管理和遗嘱执行等服务。美国商事信托的发达与美国经济的活力和人们的创新意识密不可分。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财富的主要形式是金融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通常都交由商事信托而非民事信托的形态来持有。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演进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财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信托财产管理人的专业化,商事信托追逐利润的特点使得受托人更有动力去积累和提高管理财产的知识及能力。其二,由于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和市场的不断细分,受托人不断呈现出组织化的倾向,这客观上必然要求信托走向商事化。现在欧美国家信托业中的受托人一般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因为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能在更大范围内整合人力资源,具备更强的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同时公司还可以克服个人受托人生命周期短的局限性。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托商事化和组织化的特点符合交易成本理论。科斯认为企业组织的出现就是为了降低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公司组织的好处在于它可用组织内管理机制取代市场中依价格进行交易的制度。由此可见,商事化与组织化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发展趋势。[9]
[1] 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3页。
[2] 谭振亭主编:《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49页。
[3] 施天涛、周勤:“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载 《清华法学》 2008年第2期。
[4] 翟立宏:“信托产品创新:要素解构与环境分析”,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4~35页。(www.daowen.com)
[5] 翟立宏、杨林枫:《信托产品的开发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6] 林刚等:“我国信托产品创新现状与展望”,载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8年第7期。
[7] 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1页。
[8] 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9] 参见戎武宏:“我国信托产品创新问题的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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