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社会公益功能是指不以某个特定的个人为受益对象,而是以整个社会或社会中某一部分人为受益对象,其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范围一般涉及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21]信托在本质上是—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事业,受托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 (受益人) 收受和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信托天然的具有利他色彩。我国2001年开始施行的 《信托法》 第六章对公益信托进行了规定,2016 颁布的 《慈善法》 第44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1] [德] 海因·克茨:“信托——典型的英美法系制度”,邓建中译,载 《比较法研究》 2009年第4期。
[2] 石亚平:“信托业信息化狼烟四起”,载 http://www.enet.com.cn.asp?id=840,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月28日。
[3] 参见刘学梅:“信托带来的所得税收问题”,载http://www.360doc.com,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2月21日。
[4] 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5] Restatement(Third) oftrusts§ 2 (2003).(Restatement(Third) oftrusts§ 2 (T.D.No.1,1996)).
[6] 翟立宏、杨林枫:《信托产品的开发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1页。
[7] 参见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79页。
[8] 徐孟洲主编:《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学界认为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具有 “双重” 所有权,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但大陆法系坚持 “一物一权” 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不强调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注重其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9]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10] 钟瑞栋、陈向聪:《信托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11] 谭振亭主编:《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61页。(www.daowen.com)
[12] 钟瑞栋、陈向聪:《信托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13] 谭振亭主编:《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14] 余辉:《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15] 周玉华:《信托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4页。
[16] 叶远西:《中小企业创新:国内外中小企业创新的实践、启示与借鉴》,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7] [日] 能见善久:《现代信托法》,赵廉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18] 参见翟立宏、杨林枫:《信托产品的开发创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2页。
[19] 吴弘等:《信托法论——中国信托市场发育发展的法律调整》,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20] 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9页。
[21] 余卫明:《信托受托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